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高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X街。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庆春,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山东省潍坊市都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勤晋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玉莲,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Ny,北京正理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高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美容师。
案由: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山东高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服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葫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张某某的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认定其主体适格错误;被上诉人张某某不能证明其对“三温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享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上诉人山东高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有效合同期内,依约生产、销售“三温暖装置”,依约使用知识产权,根本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专利权的问题;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山东高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巨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系三温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号x.2,专利证书为第x号。2007年以来,张某某发现葛某在辽宁地区销售山东高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瑞莱克斯牌SYY-0701型三温暖元气养生舱。该养生舱与其获得的三温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构成对三温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与2009年11月1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山东高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瑞莱克斯牌SYY-0701型三温暖元气养生舱的侵犯张某某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山东高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之前交付法庭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万),由法庭转交给被上诉人张某某;
三、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各自承担。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助理审判员刘洪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