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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因与被申请人黄某乙投资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乙,男。

申请再审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因与被申请人黄某乙投资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8月8日作出的(2007)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黄某乙对其主张x.28元债权的真实性举证不能,不应认定;原判认定“关于国防科技职业中专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有效错误,该办法未经我院授权、追认,未加盖我院公章;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省高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定再审。

被申请人黄某乙辩称,我们双方达成的处理办法是自愿达成的,原审判令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赔偿我的投资损失,清偿债务是完全正确的。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黄某乙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处签订的“关于国防科技职业中专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人在原审中明确表明签订该办法是学院院长交办,同意这样处理。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虽未加盖学院公章,但其内设机构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加盖了印章,其行为后果应由作为法人的申请人承担。原判因此认定该处理办法有效,支持黄某乙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改判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款项虽存在问题,但显属笔误,尚不能构成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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