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29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09年8月3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节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尉氏县X乡X村的摩托车修理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孟令鹤(另案处理)和刘建设(在逃)手中购买一辆无手续的黑色新大洲本田100型两轮摩托车,又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李留旺(已判刑)。经查该车为2009年2月12日傍晚尉氏县X镇X村宋XX被盗的本田—100型两轮黑色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35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李留旺供述,证人孟XX、宋XX、郜XX、杨XX等人的证言,失主宋XX的陈某,价格鉴定结论,物品扣押清单及失主领条、赃物照片,被告人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开尉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军玲

签发人范开尉签发人耿福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