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任某某、陈某某、段某涉嫌盗窃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段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段某在商丘市X路“英皇会所”洗浴中心五楼工作期间,预谋后,盗窃X房间顾客司XX人民币2000元分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退回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司XX陈某,证人刘XX、曹XX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收条及被告人悔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段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赃,自愿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陈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8月21起至2009年11月20日止;段某的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09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艳丽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光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