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邓某甲诉被告周某某以及第三人邓某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川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南川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甲,男,43岁。

委托代理人黎先进,系重庆黎先进(略)事务所(略)。

被告周某某,男,40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45岁。

第三人邓某乙,男,汉族,年龄不详,系原告邓某甲之父。

原告邓某甲诉被告周某某以及第三人邓某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某任审判,并于2011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甲诉称:我家现有我和父亲邓某乙、妻子韦继红、儿子邓某4口人。2004年5月,因南川修建高速路,我父亲所有位于火炬居委X组的老房屋被拆迁,并进行了货币安置。我家经居委同意另找一块宅基地修建了一幢房屋,至今未办理批建手续。2007年5月26日,我未经家人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了被告周某某。我父亲和妻子都反对将房屋出售给周某某。现我起诉要求确认我与周某某于2007年5月26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并双方相互返还财产。

被告周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签协议时邓某乙和韦继红也在场,并且我买这个房子是经过火炬居委同意的。

第三人邓某乙称:邓某甲的母亲已经过世,只有我才享有这个房子的产权和处分权。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邓某甲与原南川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房屋拆迁及构筑物、零星林木补偿协议书》,注明因修建水界高速路需拆迁东城街道大铺子居委X组村民邓某甲的房屋,构筑物、零星林木,并约定了拆迁方式为自建房屋、货币安置。之后,邓某甲在当地另择宅基地修建了新的房屋。

2007年5月26日,邓某甲与周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将新建房屋的两大间一楼一底作价x元卖给了周某某,并约定了房屋面积、附属设施、付款方式等内容。签约当天,周某某即向邓某甲支付了购房款x元。协议签订后不久,邓某甲向周某某交付了该房屋。2007年10月18日,周某某依约向邓某甲付清了余款x元。

2011年6月14日,因南川区浙商国际商贸城和五金建材市场项目工程建设,需对该房屋及构筑物实施搬迁,周某某与重庆市南川区商贸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重庆市南川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就该房屋对周某某进行统建还房安置。

另查明,周某某与其父周某锡共同居住生活,因原来居住在海拔1000米未通路的地方,解决饮水难度大,属边远吊脚户,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由原住地金山镇迁入现住地东城街道大铺子居委(即桥榜居委X组)。2008年1月25日,重庆市南川区X镇人民政府和东城街道桥榜居委X组组长黄某能签订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合同书》,载明计划安排给安置户周某锡购买邓某甲房子二间,并帮助搬迁户办理好房屋产权的更改与办证事宜。

还查明,邓某乙未在《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签名,但对于原被告的买卖行为是一直知情的。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和第三人当庭陈述以及《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条两张、《房屋拆迁及构筑物、零星林木补偿协议书》、《重庆市南川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交接单》、金山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周某某一家的户口页、《易地扶贫农户登记审批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合同书》等书证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从查明事实可见,诉争之房虽未办理建房手续,但系邓某忠老房屋拆迁后的自建房,并非违章建筑,《房屋买卖协议书》标的合法。周某某因易地扶贫政策经合法审批,获得了易地购买邓某甲房屋的合法资格。邓某乙也没有就其所称邓某甲无权处分该房的主张提供任何证据。《房屋买卖协议书》买卖双方主体合法。《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效力得到了主管行政部门的追认,程序合法。邓某乙一直知情而长期未主张该协议书无效,即使有撤销权也已经丧失。故《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黄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龚婉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