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邢台市桥东弘泰物质经营处,住所地邢台市X路X号。
代表人周某某,又名周某结,该经营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新,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黑连合,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骏化宏福项目部。
代表人胡某甲,该项目部经理。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郜心喜,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安装总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邢台市桥东弘泰物质经营处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贺堂
审判员丁辉
审判员廖化宇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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