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又名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农民,住(略)。1997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3年7月28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9日因交通肇事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2009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某某,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青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豫x红色别克牌轿车沿钢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郊医院北侧时与步行的被害人王怀信相撞,造成王怀信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驾车逃逸。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怀信无责任。2009年7月9日,徐某某到安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徐某某已与王怀信亲属魏合荣达成赔偿协议,徐某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杨某某、李某某、于某某证言;尸体检验报告及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安阳市龙安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某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属投案自首,已尽力对被害人亲属给予了经济赔偿,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申瑛昌

审判员:魏运成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华素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某某 肇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