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邵中执复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贺某某(申请执行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申素,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民族路X巷X号X栋X单元X号,身份证号码:x。

利害关系人李真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素之夫,身份证号码:x。

申请复议人贺某某不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09)大执字第41-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要求执行案外人李真平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的执行案外人财产的申请。

申请复议人贺某某称,申素是在与李真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利益投资工程而所负的债务,他们现在并未离婚,因此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撤销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09)大执字第41-X号裁定,责令继续执行李真平的财产。

本院查明,申请复议人贺某某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08)大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申素民间借贷一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09年3月30日以(2009)大执字第41-X号裁定查封户名为李真平产权证号x座落于邵阳市X路村X组的X栋X-X号房屋一套。贺某某于2009年4月5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交要求执行李真平财产的申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以(2009)大执字第41-X号裁定驳回贺某某的执行案外人财产的申请。

本院认为,贺某某与申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以(2008)大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申素偿还贺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只能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申素的财产。申请复议人贺某某要求执行案外人李真平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贺某某的执行案外人财产的申请并无不当,贺某某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阳力颇

审判员肖某军

审判员宁少军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何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