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退休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闽清县X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路村委会”),地址:闽清县X路村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大路村委会会计,住(略)。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1995年4月22日,被告大路村X村两委干部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修建202省道西门路段(从县X路梅西亭)路沟工程,由大路村老人会负责,时任老人会会长的原告毛某某进行施工管理,村派黄某松、林某庆二位配合工作。该项路沟工程于1995年4月开始,至1995年底结束。1996年1月30日,被告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原告管理路沟工程的每月工资为200元,由1995年4月至12月计9个月共1800元。会后,被告将会议决定告知了原告。原告当时没有领取该笔工资款。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每月600元,计14个月,共计8400元的工资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09年3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路村委会于2009年10月2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毛某某管理路沟工程的工资款2300元人民币。
二、原告毛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的本起劳动报酬纠纷就此了结。
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大路村委会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代交,被告应于2009年10月23日之前返还原告受理费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霞
审判员俞桂天
审判员刘巧诗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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