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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闽清县梅城镇大路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退休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闽清县X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路村委会”),地址:闽清县X路村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大路村委会会计,住(略)。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1995年4月22日,被告大路村X村两委干部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修建202省道西门路段(从县X路梅西亭)路沟工程,由大路村老人会负责,时任老人会会长的原告毛某某进行施工管理,村派黄某松、林某庆二位配合工作。该项路沟工程于1995年4月开始,至1995年底结束。1996年1月30日,被告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原告管理路沟工程的每月工资为200元,由1995年4月至12月计9个月共1800元。会后,被告将会议决定告知了原告。原告当时没有领取该笔工资款。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每月600元,计14个月,共计8400元的工资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09年3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路村委会于2009年10月2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毛某某管理路沟工程的工资款2300元人民币。

二、原告毛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的本起劳动报酬纠纷就此了结。

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大路村委会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代交,被告应于2009年10月23日之前返还原告受理费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霞

审判员俞桂天

审判员刘巧诗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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