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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徐某某相邻通行、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该县石油公司退休干部,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菜农,住(略)。

许某某与徐某某相邻通行、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6日作出(200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许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1年3月7日作出(2001)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许某某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许某某申请再审称,其在自家屋檐下墙角边将使用了二十余年仅四米长的明沟改成暗沟,事前经城建部门批准,并与邻居签了施工告之协议,可是施工时屡遭被申请人刁难破坏,至今无法修建排水。请求再审撤销(2000)宁民初字第X号判决,依法公正判决被申请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修通下水管道,赔偿损工废料及精神损失共计一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申请人徐某某未与书面和口头答辩。

本院审查查明,许某某于2000年8月在自家房内改建卫生间,排污管伸出墙面向徐某某家必经的通道上排污,徐某发现后予以制止。后经双方先后于2000年8月5日、9月8日、9月18日三次协商,并于9月18日正式达成协议:徐某同意许某路面地下铺设管道排污,管道须接通街道的主下水道,保证徐某正常通行,排污管不得渗漏臭气和污水等。协议签订后,许某某将污水管铺设至自己屋前左侧徐某某家通道口时,未将污水管接通主下水道,只在排污口挖一存沙池让污水在池内自行浸没,但将存沙池盖好。许某行为遭到徐某反对并将许某封好的存沙池盖砸烂、污水口堵塞。由于存沙池盖被砸烂,导致徐某出入不便,尤其造成徐某出租桌椅、碗筷的板车不能正常通行。纠纷中,许某某多次找有关部门协调未果,修建下水道时断时续,造成部分材料和误工损失。

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某某就其住房下水道排水的问题于2000年9月18日与被申请人徐某某达成了书面协议,商定徐某同意许某某从徐某路面地下铺设排污管道,许某某铺设的管道需接通街道的主下水道,排污管不得渗漏臭气和污水。双方理应按照该协议履行,可是许某某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协议,将污水管铺设至自己屋前左侧徐某某家通道口时,未将污水管接通主下水道,只在排污口挖一沉沙池,让污水在池内自行浸没。其行为妨碍了徐某某家的正常生产生活,徐某某因此砸烂沉沙池封盖,造成许某某部分原材料损失和误工损失,原判判决许某某自行承担并无不当。同时,原判要求许某某排除妨碍亦是正确的。综上,许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许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文明

审判员李青云

审判员李习生

二○○九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吴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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