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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伍某因与被申请人新宁县第二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乔,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宁县第二人民医院(新宁县回龙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伍某球,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伍某因与被申请人新宁县第二人民医院(新宁县回龙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于2004年8月12日作出的(2004)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伍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为申请再审人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已超过时效是错误的,申请再审人在收到辞退决定后第3天即向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书,因其拒绝受理,申请再审人又于2003年2月26日到市委市政府上访,市信访办向新宁县人事局发出转办函,要求其接洽处理。(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第一、申请再审人去广东是为了探望自己的爱人,是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探亲权利;第二、被申请人在报纸上公告送达与法律和事实不符;第三、被申请人在作出辞退处理决定前没有履行相关手续。因此,要求再审改判,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再审人的处理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本院审查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吴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湖南省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摘录:“党政机关、人民团休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参加工作满五年,又不享受寒暑假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病假累计达到3个月的,疗养天数已达到本人休假天数的,均不得安排休假”。“凡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而在本年度内疗养时间或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上述天数,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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