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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霍某某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甲、原告霍某某诉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当由本院管辖。理由为:一、被告李某乙是河北省临漳县X乡X村人。二、河南省安阳市均没有李某乙的户籍。三、李某乙自从2008年5月至今一直在河北省临漳县X乡X村居住。四、本案另一被告李某丙不在安阳市文峰区居住。综上,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乙现住河北省临漳县X乡X村,被告李某丙住河南省安阳市X村,属安阳市北关区辖区,原告李某甲、原告霍某某均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X乡X村,本案当事人均不在安阳市文峰区辖区居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或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某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常波

代理审判员:郭艳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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