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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某乙与被执行人黄某乙、刘某某、郴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某某市高新区X路X号X栋X单元X号,系黄某乙岳母。

委托代理人孙某,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广东省龙川县人,住郴州市某某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东省龙川县人,住(略),原郴州皇家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现正在某某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郴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丙,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乙与被执行人黄某乙、刘某某、郴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刘某某称: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无事实依据;冻结异议人的股份及收益是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解除冻结;(2010)郴北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查明:郴州某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黄某乙为筹建郴州某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皇家钱柜量贩KTV共投入资金1000余万元。刘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在郴州某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黄某乙等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查处期间,于2009年4月23日以股东身份将皇家钱柜量贩KTV变更登记为郴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为200万元。2010年11月24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即为原皇家钱柜量贩KTV的场所。根据郴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价值确认书,罗某某出资现金40万元,占20%股份,刘某某出资现金20万元,占10%股份;刘某某以原皇家钱柜量贩KTV场所装饰工程和家电设备作投资入股财产,评估价值为x.96元,其中140万元作入股股金,占70%股份。

另查明:原执行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对皇家钱柜所有的49台创维彩电及中央空调主机和设备进行了查封;2010年3月28日原执行法院作出(2010)郴北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异议人刘某某为被执行人;同年3月29日作出(2010)郴北执字第338-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异议人刘某某在郴州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享有70%股份及其收益。

本院认为:异议人刘某某在郴州钱柜娱乐有限公司70%的股份,并非系个人出资,而是以原皇家钱柜量贩KTV的固定资产作抵入股。法院依法追加异议人刘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冻结股份及其收入并无不妥。至于异议人提出(2010)郴北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一事,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部分原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已不适用某些新类型案件,需修改、完善,在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前,沿用类似法条是可行的。综上所述,异议人刘某某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刘某某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李家铭

审判员钟经平

审判员肖业余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晏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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