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成都海文培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南一段X号。
负责人冯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成都海文培训学校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俊,四川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领航培训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街X号。
负责人刘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曾晓,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成都市领航培训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海文培训学校与被告成都市领航培训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海文培训学校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领航培训中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共计3155元,由原告成都海文培训学校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755元、其他诉讼费1253元,共计4008元,退还给原告成都海文培训学校。
审判长何岗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黄幼陵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黄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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