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平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方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平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建设路东段X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惠成,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平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河南中方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中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秀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平煤集团法律事务处职工,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屈万学,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平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棉集团)诉被告河南中方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惠成、王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秀成、屈万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于2008年3月21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棉纱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供应我公司C32s棉纱120吨,每吨到厂含税价x元,总金额x元,3月21日至4月21日分批交货。以实际金额数量为准。被告该将货送到我公司仓库。合同签订后,截至2008年4月21日因被告仅交货62.67吨,造成我公司原料供应脱节,利润损失x.8元、工人工资x元,共计x.8元。我公司在使用被告提供的该批棉纱织成的坯布经向“三丝”及粗纱很多,我公司向购买该坯布的广东省佛山南海利通布业赔偿修织费x元及收到退货400件,共x.6米。所退布匹降价处理后损失x.4元、退货运费x元,我公司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因其供应的棉纱质量问题和逾期交货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x.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公司供应给原告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原告没有及时支付货款。原告所诉的120吨的棉纱不是合同中约定的必须履行的数额,合同约定的是在120吨之内以实际的数额为准。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6日,原告与佛山南海利通布业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标的名称C32s×C20s(40D)135×58×691、2/1、光丝;数量x米、每米8.9元、按交货数量结算;2008年5月5日前交货等其他相关事宜。原告分别于2008年5月5日、5月10日供应佛山南海利通布业C32s×C20s(40D)135×58×69布匹550件×360码。2008年8月26日佛山南海利通布业称上述布匹存在三丝及粗纱无法出货并于2008年12月3日将上述布匹退回原告400件。

原、被告自2007年3月份起开始有棉纱买卖业务往来,截止2008年3月21日前原告欠有被告的棉纱款未支付。2008年3月21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棉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棉纱的规格型号为C32s、数量为120吨、每吨x元;3月21日至4月21日分批交货,货款以实际金额数量为准;由被告的棉纱产生的质量问题而造成原告方索赔的由被告方全部负责,期限为45天;标的物的所有权自购买时起转移,但原告未履行义务的标的物属于被告所有;交货地点为原告仓库,汽运费用由被告负担;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在原告方进行检验;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原告方仓库、验收合格后付汇(货到15天内付款);其它约定事项:棉纱单价随行就市、此棉纱单价为到厂含税单价、具体采购数量由原告方要求而定等其他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2008年3月22日至2008年4月26日被告共向原告供应棉纱61.1166吨,2008年3月26日至2008年4月30日原告支付被告棉纱款150万元(其中2008年4月21日至4月30日支付85万元)但未表明该棉纱款系付双方于2008年3月21日所签合同的棉纱款,庭审中被告只认可上述85万元棉纱款系双方于2008年3月21日所签合同的棉纱款。现被告供应给原告的61.1166吨棉纱原告已经全部用完。

河南省纤维检验局于2008年8月26日对原告送去的C32s×C20s(40D)135×58×69布的布面疵点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经纬向疵点均为布丝,单项结论不合格。

被告于2008年12月日以原告欠其棉纱款x.99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棉纱买卖合同、被告公司的运输送货单、原告公司的收货单、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棉纱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但原告不能证明其卖与佛山南海利通布业的布匹及其送往河南省纤维检验局检验的布匹系采用被告提供的棉纱所织成的,故其要求被告支付因被告供应的棉纱质量问题给其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请,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因原、被告自2007年3月份起开始棉纱买卖业务往来,截至2008年3月21日原告尚欠被告棉纱款未支付,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08年3月21日至4月30日支付的150万元棉纱款系付其与被告于2008年3月21日所签合同的棉纱款,况原、被告在该合同中约定具体采购数量由原告方要求而定,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向被告要求必须提供120吨棉纱,故其要求被告逾期交货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诉请,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平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平

审判员李兵

审判员张小磊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虎小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