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甲、赵某诉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甲,男,72岁。

原告赵某,女,75岁。

委托代理人宋某乙,女,36岁。

被告宋某丙,男,39岁。

原告宋某甲、赵某与被告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两原告独子。如今两原告年迈多病,急需被告赡养,但被告不尽赡养义务,现要求被告每月承担两原告生活费300元,小麦面粉50斤,并承担两原告所需医疗费,并保障两原告安全居住。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母)子关系,被告上有一姐叫宋某帆,下有两妹宋某乙、宋某玲,被告系家中唯一的男孩。近年来,原、被告关系不和,二原告常住其女儿宋某玲家,被告对二原告的生活不管不问,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做法是错误的,应对老人尽赡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丙每月负担二原告生活费300元,小麦面粉50斤。(从2009年7月开始执行,2009年的生活费及面粉于09年12月底前付清,从2010年开始于每年的6月1日前交清当年的生活费用及面粉)

二、二原告住院所花费医疗费,以乡级医院开具的正式收据为准,被告负担四分之一。

三、被告应保护二原告居住安全方便。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二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给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宁一峰

审判员孟鹏

代理审判员朱自豪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