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庞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修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酒后驾驶豫x轻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中铝一号路西口时,被执勤的修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检验鉴定,被告人庞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x/x,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庞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庞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赵××、刘××、廉××证言,当天中午和庞某某在中铝一个饭店吃饭时喝了一瓶白酒四瓶啤酒,后其三个人乘坐庞某某驾驶的豫HN9099号车行驶至中铝一号路西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2.被告人庞某某呼气、抽取血样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3.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及告知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庞某某2011年8月7日13时30分许血样乙醇含量为x/x;4.户籍证明;5.修武县交警大队查获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且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其血液乙醇含量大于80mg/x的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庞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诚恳,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庞某某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薛贵生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臧君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