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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7月1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于2009年7月2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8月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09年10月23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2009年11月2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杨某某脱逃,致使案件于2009年10月22日中止审理。于2009年11月23日恢复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先后收取郭××现金600元、收取李××金800元,答应为其子女办理户口。杨某某到洛阳联系到一办假证的人,并提供了户口专用章名称和民警姓名,给李×女李×欣办了一本盖有伪造的“义马市公安局千秋派出所户口专用、民警史新”章的户口本,在郭××户口本后一页承办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的“民警史新”章,后由杨某某本人填写了“郭治强”常住人口登记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杨××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辨解;受害人李×、郭××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及盖有伪造印章的李玉欣、郭治强常住人口登记卡;书证:户籍证明、义马市公安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1年5月3日止。〈扣除已羁押的19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秋敏

审判员李邦超

审判员闫素芳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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