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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森林不服义马市交通局终止其营运资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平森林,男,47岁。

起诉人平森林不服义马市交通局终止其营运资格,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称,自己是多年从事“面的”客运的合法经营者。2008年元月1日义马交通局突然对其采取不收费、不年审、不例检等行政不作为手段,终止其营运资格。2009年3月25日,起诉人看到义马市交通局与第三人义马市万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此协议书有关条款违反了城市公交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义马市交通局与第三人义马市万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签订的义马城市公交经营权转让协议书,终止义马市交通局非法取消起诉人营运资格的行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协议第六条第五项:“甲方应加大淘汰‘面的’客运车的力度,争取在2—3年内取缔所有‘面的’车的客运资格。”此约定是交通部门根据客运市场的发展趋势,所作出的行政指导行为,并没有强制约束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平森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星浩

审判员刘建召

审判员李照玺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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