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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博宇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

负责人刘某丙,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丁,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通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通州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8年2月7日16时45分,在北京市通州区X路口,冯立锋驾驶小型客车(车号京x)由南向北行驶时,适有付怀新驾驶轿车(车号京x)由东向西驶来,致使两车相撞,造成陈某某车辆损坏。陈某某发生车辆修理费x元。陈某某的车辆在通州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x元。经多次协商理赔事宜未果,故起诉要求:1、判令通州支公司支付保险金x元;2、诉讼费由通州支公司承担。

通州支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日,陈某某向通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并同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限为1年,自2007年8月22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22日二十四时止。机动车损失险第十五条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此外,合同还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陈某某交纳了相应保险费用。2008年2月7日,在北京市通州区X路口,冯立锋驾驶陈某某所投保车辆(内乘:朱桂荣)由南向北行驶时,适有付怀新驾驶轿车由东向西驶来,两车相撞,均受损,朱桂荣受伤后于2008年2月14日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未确定冯立锋、付怀新的责任,朱桂荣无责任。后朱桂荣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冯立锋、付怀新、陈某某等赔偿损失。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综合考虑,酌定冯立锋、付怀新各承担50%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花去车辆修理费x元。

上述事实,有陈某某向本院提供的机动车保险单、修理费发票、交通事故认定书、(2008)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陈某某与通州支公司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返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责任比例,而根据法院生效判决,陈某某所投保车辆一方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故通州支公司应按照50%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对于陈某某要求通州支公司全额赔偿的主张,因陈某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通州支公司对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比例另有约定,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于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年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某保险金六千九百五十五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四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四十九元(已交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负担二十五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熊伟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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