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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国有企业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南星花园×栋×××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姚强,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国有企业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南星花园×栋×××号,身份证号码:××××××××××××。

本院于2011年7月7日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让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7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3月3日育有一女名叫王婷雅。婚后由于被告争强好胜的极端性格,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近两年来,被告争强好胜的性格并没有改变,影响了原告的工作,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并于2010年10月起两人正式分居。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多年来好胜心态已严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依据《婚姻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王婷雅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400元生活费,教育及医药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辩称,我是在中航工业航空动力机械研究所生活服务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没有高学历,没有任何背景。结婚十余年来,除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之外,我的精力主要用于抚养女儿和支持原告事业发展。本来日子一直过得还算和美,可是自从2009年原告因工作关系搬到长沙上班后,两地分居不仅造成夫妻关系隔阂,还引发了严重的家庭危机。在此期间,尽管听到老公有外遇的传闻,我不愿相信,也无法接受。知道事实残酷的摆在面前,我悲伤绝望确无能为力。我爱我的老公,我珍惜我和原告的家庭,现在也许他去意已决,宁可放弃孩子和结发妻子,去追求所谓的刺激生活。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让她幼小的心灵留下阴影,我渴望能挽救这个家,尽量使原告回心转意。衷心期盼各位能帮助我保护我们的家庭,还给孩子健康成长的空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与被告张×自愿离婚;

二、原告王××与被告张×的婚生女儿王婷雅由被告张×抚养,原告王××每月20日支付小孩王婷雅生活费1200元,其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王××与被告张×各承担一半,小孩王婷雅年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三、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王××,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乡X村南星花园X栋X号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x号)及住房内的财物归被告张×所有,原告王××于2012年8月23日前自愿协助被告张×办理过户手续,其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费用由被告张×承担;

四、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张×,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鑫天佳园X栋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码:x)及住房内的财物归原告王××所有,被告张×自愿在该房屋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协助原告王××办理过户手续,其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费用由原告王××承担,因购买该房而所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原告王××自愿全部偿还;

五、原告王××自愿补偿x元给被告张×,x元其中的x元于2011年10月23日前由原告王××一次性给被告张×,剩下的x元原告王××于2012年起的每年的10月20日支付x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

六、原告王××与被告张×所有的车牌号湘x天津一汽威志小车一台归原告王××所有;

七、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婷雅,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X栋X号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x号)及其房屋收益归小孩王婷雅所有;

八、原告王××经手的债务由原告王××自己偿还,被告张×经手的债务由被告张×自己偿还;

九、原告王××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十、无其他共同债务承担,无其他共同债权分享。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原告王××自愿全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让武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喻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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