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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绵阳市鑫宇铸造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6-01-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成民初字158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X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绵阳市广鑫粮油机械厂厂长,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北段X号厂区内。

委托代理人黄某军,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鑫宇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绵阳市鑫宇铸造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于2006年1月13日向原告黄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黄某某在该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周廉书

代理审判员曾英

人民陪审员濮家蔚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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