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成民初字第924-X号
原告康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芳明,四川华川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伟,四川华川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美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成都中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成都美雅家具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某某撤回对被告成都美雅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755元,其他诉讼费1053元,共计2808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何岗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黄智刚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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