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等三人盗窃、诈骗、抢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自报名:张芽星、张军星),男,22岁。

被告人王某某,男,20岁。

被告人刘某某,男,55岁。

辩护人李某某,女,54岁,系被告人刘某某家属。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某锋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到洛阳市X路“八一”汽修厂,冒充车主以试车为由,将洛阳市远北合金有限公司停放在该厂维修的一辆蓝色东风小康面包车骗走,三天后将该车卖给一个叫“小孬”的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x元。

2、2009年4月20日下午,张某甲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将杨某某停放在X号楼X单元门洞前的红白相间“益佰”电动车撬开盗走,后用该车从刘某某处换取了400元的“黄某”。后刘某某又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掉,从中赚取100元。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900元。

3、2009年4月28日晚,张某甲伙同王某某到西工区图书馆家属院,将赵某某停放在该院的“喜力”牌助力车撬开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卖掉。

4、2009年6月2日中午,张某甲到洛阳市X路X号院,将冯某某停放在此的铃木125摩托车撬开盗走,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880元。

5、2009年6月2日晚,张某甲伙同王某某在洛阳市王某公园前的中州路上,对路人高××实施飞车抢夺,将高××金项链抢走卖掉。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金项链价值3850元。

6、2009年6月4日上午,张某甲、王某某经事先预谋,携带刀具从常袋骑摩托车到孟津县城实施飞车抢夺,张某甲骑摩托车带王某某在县城寻找目标,行至县X路时发现许××骑一辆电动车,脖子戴一条黄某项链,遂起歹心由王某某下手将其脖子上的项链抓走。后许××丈夫刘××等群众奋力追赶,张某甲为抗拒抓捕,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进行威胁,后被赶到的民警抓获。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项链价值2730元。

7、2009年6月1日晚,张某甲伙同王某某到洛阳市X路“凌宇家园”小区,将吕某某停放在X号楼X单元门前的红色力帆摩托车撬开盗走,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600元。

8、2009年6月1日中午,张某甲伙同王某某到洛阳市X路四院家属院,将张毅停放在X号楼的黄某立马牌电动车撬开偷走,后以45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峰。

9、2009年4月的一天,张某甲到洛阳市X路“嵩山家园”盗窃一辆黑色森地电动车,后用该车从刘某某处换得600元“黄某”。刘某某又将该车以700元的价格卖掉,从中赚取100元。

10、2003年至今,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驻马店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其中部分毒品销售给张某甲吸食。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吕××、许××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书证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七条、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七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辩解第一起诈骗犯罪的面包车鉴定价值过高,要求重新鉴定;第六起不应认定为抢劫罪,没有持刀威胁;其它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到洛阳市X路“八一”汽修厂,冒充车主以试车为由,将洛阳市远北合金有限公司停放在该厂维修的一辆蓝色东风小康面包车骗走卖掉。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明张某甲冒充车主在玻璃厂路“八一”汽修厂骗走一辆蓝色东风小康面包车并卖掉。

2、孙红轩、李某良的陈述,证明2008年11月7日下午,远北合金有限公司放在“八一”汽修厂修理的一辆蓝色东风小康面包车被人冒充车主骗走。

3、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辨认作案地点是玻璃厂路“八一”汽修厂维修间内。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张某甲诈骗的东风小康面包车经鉴定价值x元。

5、发票、机动车保险单,证明洛阳市远北合金有限公司2006年5月30日以x元购买该面包车及该车基本状况。

(二)2009年4月20日下午,张某甲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将杨某某停放在X号楼X单元门洞前的红白相间“益佰”电动车盗走,后用该车从刘某某处换取了400元的“黄某”。后刘某某又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掉。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09年4月28日晚,张某甲、王某某到西工区图书馆家属院,将赵某某停放在该院的“喜力”牌助力车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卖掉。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09年6月2日中午,张某甲到洛阳市X路X号院,将冯某某停放在此的铃木125摩托车盗走。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8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09年6月2日晚,张某甲、王某某在洛阳市王某公园前的中州路上,对高××实施飞车抢夺,将高××的金项链抢走卖掉。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金项链价值3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害人高××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09年6月4日上午,张某甲、王某某经预谋,携带刀具从常袋骑摩托车到孟津县城实施飞车抢夺,张某甲骑摩托车带王某某在县城寻找目标,行至县X路时发现许××骑一辆电动车,脖子戴一条黄某项链,遂由王某某下手将许××脖子上的项链抓走。后许××丈夫刘××等群众奋力追赶,张某甲为抗拒抓捕,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进行威胁,后被赶到的民警抓获。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金项链价值273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明张某甲、王某某经预谋后携带刀具,由张某甲骑摩托车带王某某从常袋到孟津县城寻找目标实施飞车抢夺,行至县X路时发现许新玉骑一辆电动车,脖子戴一条黄某项链,由王某某下手将许新玉脖子上的项链抓走,后被群众追赶,张某甲为抗拒抓捕,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进行威胁,被赶到的民警抓获。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张某甲、王某某经预谋后携带刀具,由张某甲骑摩托车带王某某从常袋到孟津县城寻找目标实施飞车抢夺,行至县X路时发现许新玉骑一辆电动车,脖子戴一条黄某项链,由王某某下手将许新玉脖子上的项链抓走,后被群众追赶,被赶到的民警抓获。

3、受害人许××的陈述,证明2009年6月4日上午,许新玉骑电动车行至孟津县X路,两名骑摩托车的男子将自己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

4、证人刘××、赵××、梁××的证言,证明受害人许新玉脖子上的金项链被骑摩托车的两名男子抢走,后被群众追赶,其中一名男子为抗拒抓捕,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进行威胁,被赶到的民警抓获。

5、城关派出所的证明,证明2009年6月4日将实施犯罪的张某甲、王某某抓获。

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夺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2730元。

7、孟津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该被抢夺的金项链被查获,已发还许新玉。

(七)2009年6月1日晚,张某甲、王某某到洛阳市X路“凌宇家园”小区,将吕某某停放的红色力帆摩托车盗走。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2009年6月1日中午,张某甲、王某某到洛阳市X路四院家属院,将张毅停放的黄某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后以450元的价格卖掉。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害人张某乙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2009年4月的一天,张某甲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后用该车从刘某某处换得600元“黄某”。刘某某又将该车以700元的价格卖掉。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二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

(十)2003年始,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部分毒品供给张某甲吸食,从刘某某家中查获毒品24.6克、赃款3500元、锡箔纸壹卷、天秤壹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孟津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合证据:

(1)孟津县公安局出具的张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证明张某甲基本情况;车公(车)决字(2006)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张某甲2006年7月16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洛阳市戒毒所出具的戒断证明书,证明2007年7月14日、2008年1月28日分别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派出所、西关派出所强制戒毒六个月。孟津县公安局麻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王某某户籍证明,证明王某某基本情况;本院(2008)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8年6月24日王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孟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张金玉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刘某某基本情况;洛阳市公安局南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刘某某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

(2)孟津县公安局扣押清单,从张某甲、王某某处扣押弹簧刀贰把、自制开锁工具伍件、镙丝刀壹把、自制玻璃刀壹把、假发壹顶等,从刘某某从扣押现金3500元、锡箔纸壹卷、天秤壹台、小熊猫铁烟盒壹个(大烟四包,分别净重0.5克)、底料贰包(分别净重2.2克、20.4克)等。

(3)刑事技术鉴定书,送检材料中均检出咖啡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单独盗窃三次,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共同盗窃三次,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在共同盗窃犯罪、抢夺犯罪、抢劫犯罪中分别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刘某某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刘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诈骗的面包车所作的鉴定合法有效,鉴定结论应予采信,被告人张某甲要求对诈骗的面包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本判决本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完毕。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本判决本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完毕。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完毕。

四、缴获的毒品24.6克、赃款3500元及锡箔纸壹卷、天秤壹台、弹簧刀贰把、自制开锁工具伍件、镙丝刀壹把、自制玻璃刀壹把、假发壹顶予以没收。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甲的刑期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7天应予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臧梦华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李某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郭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