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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丙、温某某敲诈勒索、诈骗罪、聚众赌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丙,绰号“X”,男,汉族,小学文化,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江西省于都县人,无业,家住(略)。200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减刑于2005年4月10日提前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某,会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温某某,绰号“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江西省会昌县人,无业,家住(略)。200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6年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丙犯敲诈勒索、诈骗罪、聚众赌博罪,被告人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国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丙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敲诈勒索罪

1、2008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谢某丙接钟某生电话称:其在会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斜对面四楼套房内参与“押对子”赌博时被一名秃顶的高排人做假输去3000余元,请求帮忙取回输去的钱。被告人谢某丙接电话后,随即开车赶到赌博地点。之后,被告人谢某丙即上前用手抓住赌博庄家曾昌德的衣领,并用手机打电话欲纠集其他人过来帮忙,以不将赌博所赢的钱交出来,等其同伙过来之后,一分钱也休想带走相威胁,迫使曾昌德将身上的4000余元交给被告人谢某丙,被告人谢某丙得手4000元后仍不满足,又逼迫曾昌德将存放在房东曾美桂手上的8000元拿出来给谢某丙,上述钱款被被告人谢某丙挥霍一空。

2、2008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谢某丙纠集被告人温某某、袁某某等人窜至李某某、刘清山、欧才生合伙在会昌县X镇X村磨刀坑小组开设的“钓虾公”赌博摊,谢某丙首先提出要同李某某等人押注,遭到李某某的拒绝后,谢某丙遂将6000元赌资通过袁某某转交给温某某,并吩咐温某某前去押注,以赌输了就不给钱,赌赢了就要庄家赔钱的手段,强行押注敲诈李某某等人x余元,所得钱款被被告人谢某丙、温某某挥霍一空。

二、诈骗罪

2008年6月中旬,被告人谢某丙受黄某辛的委托,帮忙向钟某庚索取“六合彩”赌债,并指派被告人温某某具体负责实施。随后,被告人谢某丙、温某某抓住黄某辛怕出事会牵连到自已的心理特点,合伙编造在向钟某庚取债过程中,温某某带去的人员受了伤,花去谢某丙医药费八、九千元,并编造要带刀、铳等凶器去找钟某庚报仇,砍断钟某庚的手脚,让黄某辛准备好钱,出了事要一起来承担责任。黄某辛因害怕温某某等人会把事情闹大而牵扯到自己,提出给谢某丙、温某某两人5000元了结此事,被告人谢某丙、温某某见达到目的后,便当晚向黄某辛收得4800元,所得钱款被其二人挥霍一空。

三、赌博罪

自2008年3月中旬至6月初,被告人谢某丙纠集黄某癸、肖某军、黄某某、余强、钟某某、邓路平、黄某虎、欧金水生、罗某丁、罗某戊等人在会昌县X镇X村乌石塘小组宋小兰家屋背的晒谷坪开设“钓虾公”赌博摊,由黄某癸负责收钱,肖某军负责摇骰子,黄某某、钟某某、邓路平、黄某虎、欧金水生、罗某丁负责望风放哨,罗某戊负责煮饭,吸引附近的村民及县城的赌客前去参赌,每日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谢某丙的赌摊每天输赢数千余元,严重扰乱了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秩序。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人谢某丙辩称,其没有参与敲诈勒索和诈骗,对指控的赌博罪没异议。

被告人谢某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李某某的案件中,谢某丙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指控谢某丙犯诈骗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谢某丙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温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1、2008年3月9日下午,钟某生在会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斜对面四楼曾美桂家里参与“押对子”赌博输了几千元。钟某生叫庄家曾昌德拿回1000给他,遭到拒绝。钟某生便打电话给被告人谢某丙说,他被一名高排人赌博做假输去3000多元,请求帮忙取回输去的钱。被告人谢某丙接电话后,随即开车赶到赌博地点。谢某丙一进到客厅就问钟某生输了多少钱,谁做庄。钟某生告诉他输了三、四千,是曾昌德做庄。谢某丙随即一把抓住曾昌德的衣领说:“我朋友在你这里赌博,你还敢做假!”还用手机打电话欲纠集其他人过来帮忙,将曾昌德揪进房间,钟某生随即跟了进去,然后关住房门。谢某丙以不将赌博所赢的钱交出来,等其同伙过来之后,就不再是这样对付曾昌德相威胁,迫使曾昌德将身上的4000余元交给被告人谢某丙,被告人谢某丙拿到4000元后仍不满足,继续逼迫曾昌德,曾昌德害怕遭到谢某丙一伙的伤害,无奈将其存放在房东曾美桂手上的8000元拿出来给谢某丙。谢某丙得手后,即和钟某生一块乘车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谢某丙供述:钟某生打电话说他在交警队对面赌博,庄家有假,一下就输了3000多元,叫我过去帮他拿回来。我上去后就将庄家曾昌德拉进了房间,钟某生也跟了进来。庄家不愿意出钱,我就和他吵了一会,我说如果你不出钱我就叫到其他人过来向你取!后来他就答应出3000元。钟某生说不行,庄家赚到了一、二万元,必须把钱全部退出来。后来曾昌德拿了4000元给我,我和钟某生嫌少,我就对那个庄家说赚到的钱一半总要拿出来。之后庄家叫房东拿了5000元进来,我又把他拿进来的钱全部拿走了。我拿了1500元给钟某生。

(2)曾昌德陈述:2008年农历2月2日,大家在曾美桂家中玩“押对子”赌博,钟某生输了钱,他向曾宪荣提出要拿回几百元给他,曾宪荣不愿意。钟某生就到阳台上打电话。没过多久,一个姓谢某人进来问:“谁在这里赌博”钟某生告诉他是我做庄。谢某丙用手抓住我的衣领说:“我的朋友跟你赌博输了钱,等下再处理!”并且打电话叫他的同伙来。我感觉到他会抢我的钱,就进到房间想把身上的5000余元藏好,谢某丙跟了进来,说“你想藏钱啊你这事没有四、五万元钱处理不了!”谢某丙把门锁上。钟某生同意我的意见把他输的钱拿回一点去,谢某丙说不能接这点钱,要我把今天赚的钱都拿出来,说:“你最好现在把钱拿出来,等一下我的人来了就不再是这样对付你了!”谢某丙又打电话说:“你们马上过来!”我害怕他叫的人来了会动手打我,就开门对曾美桂说:“把我放在你那里的钱拿过来。”曾美桂把8000元送了过来,谢某丙就把这8000元拿走了。之后,谢某丙又叫我把口袋的钱也拿出来,我说他不要太过分了。谢某丙动手将我口袋的5000多元搜走了。后谢某丙和钟某生两人一起下楼离开了。

(3)曾美桂证言:钟某生和我的朋友在我家“押对子”赌博,曾昌德做庄。钟某生输了2000多元就向曾昌德要回500元,双方发生争吵。我看见谢某丙用一只手抓住曾昌德衣领,另一只手向曾昌德阴部抓去,曾昌德用手挡开说:“不要这样子,有话好好说。”谢某丙抓住曾昌德的衣领把其揪进房间,并关上了房门。五、六分钟某,曾昌德要我把他存放在我这里赌博赢到的8000元给他。拿到钱后,他又进了房间,不久曾昌德和谢某丙从里面出来,随后谢某丙和钟某生一起离开了我家。曾昌德说x元被拿走了。其中8000元是交给谢某丙的,另外身上的6000元被谢某丙强行搜走了。

(4)钟某仔证言:姓钟某对曾昌德说:“我输了2000元,你赢了那么多,能不能给还几百元”曾昌德没有答应。之后,姓钟某打电话叫了个姓谢某过来。姓谢某来了后指着曾昌德说:“我朋友在你这里赌博,你还敢做假!”直接上去抓曾昌德的脖子,姓钟某一起上去把曾昌德拉进房间把门关上。姓谢某打了个电话说:“你们过来,带东西到县交警队对面来。”过了几分钟,姓谢某和姓钟某从房间出来后就走了。曾昌德跟大家说:“钱被他们抢走了,抢走了一万多。”

(5)曾宪荣证言:我和曾昌德每人凑了2000元合伙做庄。赌博结束后我把赌博的钱全部拿给了曾昌德,曾昌德说是6000元整。钟某生输了钱叫曾昌德拿回500元给他,我们不肯。钟某生就说:“你们不拿回500元钱给我,想走也走不了。我现在叫人过来,你们都不能走!”说完他就打了一个电话。不久,“细老谢”进来气势汹汹说:“你们赌博有假,拿四、五万元钱来你们才可以走,不然就叫到二三十个人过来打死你们!”之后他问钟某生谁做庄,钟某生指着曾昌德说是他。“细老谢”听后一把抓住曾昌德的脖子推到曾美桂的卧室里。曾昌德说被抢走x元。

(6)郑春甫证言:曾昌德、曾宪荣合伙做庄。钟某生输了就叫曾昌德拿回一点钱给他。后来钟某生叫了谢某丙过来。谢某丙一进到客厅就问钟某生:“是哪个人做庄”钟某生就指着曾昌德说:“就是他。”谢某丙说:“你还会做假,假我兄弟的!”上前用手推曾昌德,抓住曾昌德的衣领把他拉进房间,钟某生随即跟了进去,然后将房门关了。

(7)吴会清证言:两个姓曾的合伙做庄。钟某生输的最多。钟某生向光头庄家要回几百元钱,庄家不同意。不一会儿,钟某生就在我的店门口等人,一会儿,谢某丙开车过来,谢某丙下车后和钟某生二个人直接上楼去了。半小时左右,钟某生和谢某丙一起下楼,坐谢某丙的桑塔纳离开。

(8)汪泽平证言:听说钟某生在交警队对面赌博输了钱,叫到谢某丙拿回来了。

(9)钟某生供述:我的3000元输完了,就叫曾昌德拿回1000元给我,他不同意,说愿赌服输。谢某丙一个人开车过来。谢某丙一上来就问我输了多少钱,我就告诉他输了三、四千。谢某丙是社会上的“二癞子”,曾昌德不可能不怕他。曾昌德和谢某丙进了一个房间。不久,谢某丙从房间出来,我也就跟着他下楼坐他的车走。我叫谢某丙拿回一、二千元给我,谢某丙则说:他只拿回8000多元,他的手下还要钱用,于是就没有给我。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纳。

2、“野马”李某某、刘清山、欧才生合伙开了“钓虾公”赌博摊,被告人谢某丙认为该摊影响了他的赌博摊的生意,就想用假赌的方式敲诈“野马”的钱,赶走他们。2008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谢某丙纠集被告人温某某、袁某某、肖某己等二、三十人窜至李某某、刘清山、欧才生合伙在会昌县X镇X村磨刀坑小组开设的“钓虾公”赌博摊,谢某丙首先提出要同李某某等人押注,遭到李某某的拒绝后,谢某丙遂将6000元赌资通过袁某某转交给温某某,并吩咐温某某前去强行押注,要温某某押多点钱,将钱放在“虾公布”上任意四个图案的中间,等李某某摇出骰子,骰子上的图案与这四个图案中至少有一个相同,这样就坚持说自己押的就是那个图案,这样可以获得两倍的赔付,这样庄家赔不起就会垮掉。赌输了就以他的赌摊押注不能超过1000元为借口将本钱拿回。赚到了,本钱要拿回给他,其他的钱归温某某。温某某根据谢某丙的指示,不准庄家收摊,未经庄家同意径自将6000元撒在“虾公布”上强行押注,然后自己揭开碗见骰子出了葫芦图案就说他押中了,要庄家赔x元。温某某、袁某某随即打电话告知谢某丙,谢某丙对他们说:“要拿到钱来,没拿到钱不要他们走!”其间,温某某按照谢某丙的吩咐扇了不再为谢某丙放风的黄某某两耳光。袁某某、肖某己等人则在边上围堵、起哄。在李某某等人凑了6000元交给温某某并答应一个星期内付清余款的情况下,谢某丙见目的达到了,就让温某某放李某某等人离开。当晚,谢某丙、温某某要李某某等人赔清x元并不再开赌博摊。过了几天,温某某打电话威胁李某某说大家都是有家当的人,再不付清6000元,他就要带人到他家里去。李某某等人只好凑了5000元付给温某某。所得钱款x元被被告人谢某丙、温某某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谢某丙供述:“野马”李某某和其他两个人在城郊附近摆了“钓虾”摊,影响了我的赌博摊生意,我很生气,想挤跨报复他。我叫到温某某、袁某某到“野马”开设的赌摊去搞破坏,用假赌的方法敲诈“野马”等人的钱,让他们做庄做不下去,以赌的方式搞他更具有隐蔽性。“野马”不同意和我赌,我就叫袁某某出去拿了6000元给袁某某让他交给温某某去赌。我告诉温某某将钱放在“虾公布”上任意四个图案的中间,等李某某摇出骰子就会有骰子上的图案与这四个图案中至少一个相同,这样就坚持说自己押的就是那个图案,可以获得两倍的赔付,这样庄家就会垮掉。如果输了就要把本钱拿回来,赚到了本钱也要拿回给他,其他的钱你温某某拿去用。我就是要赶走野马。钱一定能拿回来,我们在会昌是很有名气的人,他们肯定会怕我们的。我走后不久,“大脑”、袁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说押到了6000元,我对他们说“要拿到钱来,没拿到不要让他们走!”后来,温某某打了我的电话,说拿到了6000元,剩下的“野马”答应以后会拿出来。我见目的达到了,就叫他们回来。温某某说这6000元是他乱丢的,也不管赌博的什么规定可以押多少钱。“大眼”原来帮我的赌摊望风,现在被“野马”叫去看场,我叫温某某在赌博摊要打“大眼”几巴掌。下午,温某某将6000元还给了我。当天晚上,我打了与“野马”合伙的欧财生的电话让他们到广场边协商。我对“野马”及他的两个合伙人说,“大脑”押中了6000元钱,你们一定要赔清x元给大脑,我的赌摊生意差了很多,输了几万元,要不你们弥补我的损失,我不开了,让你们去开。他们答应赔钱并不再搞赌博摊了,因为他们知道温某某去押注是我们搞的鬼。“野马”肯定怕温某某,因为他是吸毒鬼,坐过牢,砍过孙小今,袁某某也一样。大脑赚到的钱买了毒品,我分到的毒品,就是用的这笔钱。

(2)被告人温某某供述:2008年5月,谢某丙对我说在彭迳村别人开了家“钓虾”赌博摊子,带走了帮他放哨的“大眼”,拉走了赌客,叫我邀到人次日到赌场打掉“野马”的庄。我就叫了袁某某、肖某己,并叫肖某己带些人来。第二天下午,谢某丙就带着我和袁某某、肖某己一块去了磨刀坑。李某某不愿和谢某丙赌,谢某丙就先走了,走时叫上了袁某某,一会儿,袁某某回来拿了6000元给我。这时,肖某己带了一些人赶过来。李某某接了一个电话之后就过来大叫“收掉!收掉!”我押下去6000元,揭开碗,看到有葫芦,就说押中了,于是抓住摇骰子的人要赔钱。李某某对我说,我们本来是玩小的,不可能押6000元的。我说我不管,我押中了你就要赔。肖某己、袁某某等人就在边上大声说押中了就要赔!谢某丙要我采用强行押注的方法来搞李某某,押多点钱,搞得他赔不起,如果没有押中就向他要回钱来。因为我知道李某某赌摊赌博是有限制的,不能超过1000元,到时就以这个幌子要回钱来,如果他不拿回来就想办法对付他,押中了就使劲押,要搞到他不敢做庄。我们是吸毒鬼,以前又砍过孙小今,在会昌名气比较大,李某某会怕我们。李某某妥协了,先付了6000元,答应另外6000元过几天再付。当晚,谢某丙打电话给李某某叫他到广场,我和黄某癸及李某某等人在场。谢某丙讲李某某等人不该开赌博摊,会影响生意,要不然就不会发生我强行押6000元的事。李某某等人说不会再去做庄了。过了几天,我打电话给李某某问他要钱,我说:“野马!大家都是有家有当的人,说话要算数!”后来,李某某分两次通过邮政汇款到我的银行卡,分别汇了4000元、1000元。我拿到x元后帮谢某丙买了些毒品。

(3)袁某某供述:2008年5月,温某某打电话叫我到谢某丙家,谢某丙叫“大脑”出面去“野马”赌摊赌,又说“大脑”不够稳重,还是他自己去赌,叫我陪他们去,好壮胆。路上,谢某丙说“野马”知道他在下半岭开了“钓虾公”赌摊还在磨刀坑开赌摊,撑他的生意,他老婆的叔叔“大眼”原先在他的赌摊做事现在也跑到“野马”的赌摊做事拉赌客,明显是跟他过不去,这次要砸了他的庄,并叫“大脑”碰上“大眼”就打他几巴掌,好好教训他一下。谢某丙拿出一沓百元钞票要和“野马”赌,“野马”不同意。谢某丙叫我随他一起走到外面,拿出6000元给我说:“你将这6000元拿给大脑赌,本钱不能赌没了!”我将钱给了温某某,并说了谢某丙的意思。过了一会儿,庄家说要收摊,“大脑”则走过去,将6000元扔在“虾公”摊上要赌。后来我听见“大脑”说他押中了6000元,并且要庄家赔x元出来。我说押中了就要赔。“大脑”还打了一个谢某丙老婆的亲戚,说他吃里扒外。其间,我打电话告诉了谢某丙,谢某丙说你们要找稳摇骰子的人就不会错。后来肖某己带的二三十个人过来了,应该是“大脑”或谢某丙叫来助威的。之后,“野马”和另外两个合伙人凑了6000元给温某某,并答应剩下的6000元在一个星期内还清。从“野马”的台面上看,押注应该不能超过一、二千元,“大脑”一次押6000元肯定不行。“大脑”一定要押6000元也要同庄家商量,双方同意才能押那么多。我听说有强买强卖,但没有强赌的。

(4)陈忠证言:李某某打电话说有人闹他的赌博场,要我帮忙做开交。我叫到刘宇到磨刀坑。那里有约20个社会上的“细癞子”,为首的是袁某某和温某某。我在路上碰到了“细老谢”的车,知道是他搞的鬼,他们叫到那么多“细癞子”,得罪不起也惹不起,所以没有做开交。李某某先付了6000元给温某某,答应另外6000元过几天再付。哪里有押6000元这么大的,明显是利用这件事来闹场的,说白了就是李某有的赌摊撑了“细老谢”的生意,才会出这样的事。

(5)黄某某证言:谢某丙、温某某带了二、三十个“细癞子”到李某某赌摊,谢某丙要赌,李某某不同意。谢某丙就带温某某及另外一个“二癞子”走了,谢某丙对我说:“王某蛋!你还不知道我的厉害!”。不一会,温某某及那个“二癞子”又回来了。这时,邹某某和邹某某正在赌摊下注,见他们回来后都停掉了。温某某走近赌摊,突然掏出一沓100元面值的钱扔在桌面上,叫刘清山开奖,刘清山吓坏了不敢开,温某某就自己把碗揭开,见是葫芦便大声说他押的就是葫芦。押了6000元温某某要李某某他们赔x元,并不让刘清山走。我想走,温某某叫两个“细癞子”将我拦住,并打了我两个耳光说:“你这个王某蛋,吃里扒外的东西,不帮自己的人来帮别人!”“大脑”是谢某丙的跟班,去李某某的摊子押,就是谢某丙想把李某某赶走,让他开不成。哪里有押6000元这么多的,而且他自己揭开了“虾公”碗后知道出的是葫芦后才说押的是葫芦。我怕他们,李某某他们也怕他们,他们是社会上的“癞子”,且人手众多。

(6)李某某陈述:上午,我和欧才生、刘清山去看了谢某丙在下半岭开的赌博摊。下午,我们就在磨刀坑摆摊子。谢某丙、温某某、袁某某三人过来,谢某丙拿出一沓钱要和我押,我没有同意,他们就离开。几分钟某,温某某、袁某某又过来了。这时有一个来赌博的人说有好多小“癞子”往我们摊子过来。我骑车出去一看,果然有四、五十个小“癞子”,就打电话给欧才生把摊子收掉不然会出事。然后又叫陈忠过来做开交,说“细老谢”要闹事。我回到摊子后,欧才生说他接到我的电话就收摊,收摊时“大脑”就把6000元钱丢在桌面上,自己打开碗,看见里面有葫芦就说他押的就是葫芦,要赔x元,碗都被他摔在地上了。“细老谢”他们叫来的人越来越多,有三、四十人,我们凑到6000元给了温某某,温某某说你们几天内付清,我没办法,只好答应一个星期内付清剩下的6000元,他们就放我们离开了。当晚9点多,“细老谢”打电话叫我和欧才生、刘清山到冰店,“细老谢”夫妇和温某某在。“细老谢”说我上午到下半岭看他的摊子,拉走了他的客源,让他输了这么多钱,怎么算让我摆摊,我给多少钱给他。我说今天让你搞了一下,我摆不下去了。温某某说到时间6000元要兑现。过了一个礼拜,温某某打电话给我,口气十分不好,威胁我说6000元再不拿给他,他就要带人到家里来。我只好找欧才生、刘清山凑钱,通过邮政分两次汇钱给温某某,一次4000元,一次1000元。温某某把6000元撒在桌面上,开那个图案他就说押中了,明摆是欺负、敲诈我们,我们也没有要他押,他自己押自己开的。他们人多,又是社会上的烂仔,不给钱就会打我们。

(7)刘清山、欧才生陈述:下午,在磨刀坑赌博摊,“细老谢”、“大脑”、“猴子”过来,“细老谢”拿出一扎钱要押,“野马”没有答应。他们三个人就离开了。不久,“大脑”、“猴子”有过来,这时欧才生接到“野马”电话要我们收摊。我们准备捡摊子,这时“大脑”拦住我们,说不准收摊子,他要赌一把,一只手把桌面的碗抓住,另一只手拿出一沓钱扔在桌面上,他自己把碗打开后,看见里面有一个葫芦图案朝上,就说他押的是葫芦,然后说他押中了6000元,要我们赔x元。并问“谁的庄家,有没有赔”刘清山见周围已经有二、三十个小混混,“大脑”当时还打了一个叫“大眼”的人。就怕“大脑”他们会打他,就说:“有赔,是‘野马’的庄。”“大脑”就叫我们马上打电话给“野马”,并且勒令我们只可以打电话给“野马”不能打给别人。之后,“猴子”在旁边打了个电话,刘清山听见对方说“没有赔钱,人要押到来出!”我们怕挨打,两人不敢说“大脑”是自己开碗,看见是葫芦后,再说是押葫芦的,我们就说是“大脑”押中了,之后和“野马”凑到6000元给“大脑”,并答应在一个星期内把剩下的6000元付清后他们才放我们离开。晚上,“细老谢”叫我们到冰摊,说我们上午到他的摊子,拉走了他的客源,让他输了钱怎么算。还说让我们在那里摆摊,他亏了八万多,要我们补损失给他。“野马”说不做庄了。后来“野马”说温某某威胁了他,说6000元再不拿给他,就要带人到“野马”家里去。我们只好凑了5000元给“野马”付给“大脑”他们。

(8)黄某辛证言:下午,谢某丙带了两个人过来,之后谢某丙和一个同来的人走了,过了一会,那个人又返回了并去找“大脑”。没多久,“野马”听说外面来了一大伙小青年,就出去看情况。之后打电话给欧才生要他赶紧收摊,不然会出事。后来参赌的人各自收回押下去的钱准备走,这时“大脑”跑过去说不准收摊,他都还没有押,并从身上掏出一叠钱扔在赌桌上面,弄得满桌都是,还有几张掉在了地上,说:“开!”刘清山吓得不敢开。“大脑”就自己去开,看见有两个骰子其中一个是葫芦就说押中了,要庄家赔x元。这时很多小青年都围过来了,我见情形不对,就叫上黄某某、黄某华想走,可那群小青年不让我们走。“大脑”走过来朝黄某某脸上打了两巴掌骂他是吃里扒外的东西。

(9)邹某某证言:听黄某某说“大脑”拿了6000元钱丢在“野马”的“虾公”摊中间,搞得一桌都是钱,什么地方都有。无论出哪个,都算押中了。一开见是葫芦,就说他押的就是葫芦。温某某还打了“大眼”。

x%邹某某证言:2008年3月,谢某丙纠集一伙人在下半岭开设“钓虾公”赌博摊。谢某丙问他老婆生意怎么这么差了,他老婆讲“磨刀坑有人开了赌摊后生意就差了许多。”谢某丙就对“大脑”说:“下午多带些人到磨刀坑的虾公摊去押!”谢某丙、“大脑”带了十几个“二癞子”围在“野马”的赌摊周围。“野马”不愿和谢某丙赌,谢某丙就叫“大脑”和另外一个“二癞子”出去。不一会儿,“大脑”及那个“癞子”又回来了。“大脑”掏出一沓钱扔在“钓虾公”的布面上,“大脑”自己把碗揭开,见是一只“葫芦”和“鱼”的图案,“大脑”即将钱移至葫芦和鱼的图案中间,大声说:“我押的就是这两只!”“大脑”等人就要“野马”几个庄家赔x元。“野马”等人凑了6000元给“大脑”,讲剩下的6000元过一个星期再付。后来,“大脑”带着那十几个“二癞子”就走了。“大脑”打了“大眼”两巴掌。“大脑”的6000元肯定算不上是押中的,如果可以那样押的话,谁都会有赢无输,谁还敢做庄家。

x%转账凭单:证明欧才生等人打了5000元给温某某提供的账户。

x%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磨刀坑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诈骗罪

2008年6月,黄某辛请被告人谢某丙帮忙向瑞金的钟某庚索取“六合彩”赌债,并答应索回的钱款二五分成。谢某丙即指派被告人温某某具体负责实施。在会昌的“潮州粥店”,温某某、钟某庚和金建华等人商定,由钟某庚拿出1000元和一张银行卡给温某某去交差。温某某分别打电话给黄某辛及谢某丙,谎称他们刚刚在瑞金找到了钟某庚,搜到了钱和银行卡。钟某庚亦电话威胁黄某辛如果他再叫人取债,他就要要报警告他们抢劫。温某某将1000元和银行卡拿给黄某辛后,谢某丙假装关切地问温某某他带去的“细癞子”伤得怎样,还当作黄某辛的面点了2000元现金给温某某,交待他要带受伤的人去医治。黄某辛走后,谢某丙将该2000元取回,并表示那是装样子作给黄某辛看的。随后,被告人谢某丙、温某某抓住黄某辛怕出事会牵连到自已的心理特点,合伙编造在向钟某庚取债过程中,温某某带去的人员受了伤,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并编造温某某要带刀、铳等凶器去找钟某庚报仇,砍断钟某庚的手脚,让黄某辛准备好钱,出了事要一起来承担责任。黄某辛因害怕温某某等人会把事情闹大而牵扯到自己,提出给谢某丙、温某某两人5000元药费了结此事。被告人谢某丙、温某某见达到目的便答应了。黄某辛拿出4800元之后又向谢某丙借得200元凑成5000元付给了二被告人,该款被其二人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谢某丙供述:2008年6月,黄某辛叫我帮忙取一份“六合彩”赌债,取回来每人得一半。我就叫温某某带几个人到瑞金谢某去取。过了几天,温某某打电话说他带了两个人到谢某新民圩找到了钟某庚,取到了1000元,钟某庚反抗,逃跑了。后来钟某庚叫了他本村庄的人追赶他。他躲起来了。温某某回来后,我叫温某某将1000元给了黄某辛。温某某说他带去取债的一个人手被砖块砸伤了,我掏出2000元给温某某,并说:“受了伤就赶紧带去治疗!”过了几天,我打电话给黄某辛说温某某要去谢某找钟某庚报仇,这样事情就会出来,你肯定难逃干系!温某某也打了电话威胁黄某辛说要去报仇。后来,黄某辛说债不要去取了,你们的那一份,我出给你们算了。我问他愿意出多少,他说出5000。我答应了他的要求,就打电话给温某某叫他适可而止。黄某辛拿了4800元又从我手中借了200元凑成5000元给我们。黄某辛说:“你们今后不要去找钟某庚报仇某。出了什么事你们自己担,我不跟你们有什么关系了!”他听后对温某某讲:“你听清了,这次上当就算了,今后不要去找钟某庚,出了什么事情我不管!”骗来的钱温某某拿了2000元给我,剩下的3000元我和温某某到瑞金买毒品吸了。

(2)被告人温某某供述:2008年6月,谢某丙要我去取一份他自己亲戚黄某辛赌“六合彩”的债。欠债的是瑞金谢某的钟某庚。过了几天,我和金建华、钟某庚等人一起商量怎么处理此事。我跟钟某庚说老大交待的事情我总得去做,钟某庚则说他拿1000元钱和邮政储蓄卡给我回去交差。于是我打电话给黄某辛说钟某庚找到了,在他身上搜到了1000元和一张邮政储蓄卡。他逃跑了,叫了许多人找我们,我们三个人藏在河边。随后,我又将以上内容打电话告诉了谢某丙。谢某丙说要将这1000元和储蓄卡交给黄某辛,否则就构成抢劫。钟某庚也在一旁打电话给黄某辛说他被“大脑”等人堵到了,抢去身上1000元和银行卡,他要报警抓“大脑”等人。不久我和谢某丙、黄某辛聚在一起,谢某丙让我把1000元及储蓄卡拿给黄某辛后就问我同去的“细癞子”伤得怎么样,我当时很奇怪,模糊地回答没什么大问题。谢某丙随即当着黄某辛的面点了2000元现金给我,叫我带受伤的人去医治。大家分开后,谢某丙又找到我说,那2000元拿给我是装样子做给黄某辛看的,不是真给我的。于是我就将2000元给回了他。过了几天,我打电话给黄某辛说要去找钟某庚报仇,叫他做好准备。后来谢某丙就和黄某辛说好了,给我们5000元平息此事,黄某辛叫我们不要再去找钟某庚报仇,如果出了什么事,我们自己承担。谢某丙对我说:“你听清楚了,这次上些当就算了,不要再去找钟某庚了,出了什么事我也不会管!”黄某辛的5000元,我交给了谢某丙,后来两个人一起吸毒吸了。我没有带人去新民圩找钟某庚取债,我的小弟受伤是谢某丙编来敲诈黄某辛的钱用的。

(3)被害人黄某辛陈述:钟某庚欠我的“六合彩”码金8800元不肯付,我就找到谢某丙叫他帮我去取这份债,并答应取回后一半归他。谢某丙答应后,就派手下的“大脑”去。一天,“大脑”打电话给我说,他在新民圩找到了钟某庚,将他身上的1000元和银行卡拿到了。钟某庚走了,说要去报警,他正在一旁躲避。他的一个小弟去追他时被他用石头砸到了手指。没过多久,谢某丙就叫温某某将1000元钱和银行卡拿给了我。谢某丙对温某某说:“怎么会出这样的事那个细癞子现在在哪里,伤得怎么样”温某某说:“在医院,没有大问题。”谢某丙随即拿出一沓钱给温某某并说道:“先拿2000元去看一下!”温某某拿到钱后想坐金建华的摩托车走,谢某丙又叫温某某上他的车走了。我打电话问温某某他的人伤得怎么样,他说已经缝了四、五针,那个小弟说很痛,明天还要拍片子。第三天上午,温某某打电话说他要到谢某新民圩找钟某庚报仇,要带上砍刀和铳打断他的手脚,到时出了什么事,他就用命抵,我有钱就用钱去抵,要我和他一起承担责任,叫我做好心里准备。我劝阻不了,就打电话给谢某丙,谢某丙则说不关他的事。我又打电话给温某某说:就我亏一点,受伤者的药费由我来出算了。谢某丙就讲我不讲义气,没良心,帮我办事他出药费,我亏了什么温某某说药费一共花去8000多元,我说不管你们花去多少,我只会出5000元。谢某丙和温某某都同意了。我向谢某丙借了200元凑成5000元交给了温某某。谢某丙对温某某说,你听清楚了,这次上些当就算了,不要再去找钟某庚了,出了什么事我不会管你们的!

(4)金建华证言:在会昌“潮州粥店”,我和钟某庚、谢某壬、温某某等人商量谢某丙交待温某某向钟某庚取债的事如何处理。最后商定:由钟某庚出1000元钱和一张银行卡给温某某去交差。首先由温某某打电话给黄某辛说钟某庚正在新民圩,他现在就去找他取债。过一段时间后,再由钟某庚打电话给黄某辛说,你叫的人搜走了我身上的1000元和一张银行卡并打了我,你今后不要再叫人来取债了,否则我就去报警,告你们抢劫。后来在龙珠宾馆,温某某给谢某丙打了电话。之后,谢某丙叫温某某将1000元及银行卡交给了黄某辛。谢某丙问温某某,怎么会出这样的事,那个受伤的人现在怎么样了温某某回答,现在在医院,没有很大的问题。谢某丙就点了2000元给温某某,温某某收钱后上我的摩托车想走,谢某丙就叫温某某坐他的车。后来,我问温某某,谢某丙拿钱给你干什么温某某说,哪里是给我的,是装样子做给黄某辛看的,刚上谢某丙的车就被他拿回去了。我又问,谁在医院他回答:是骗一下他们的。骗的对象应该是谢某丙和黄某辛两个人。

(5)黄某癸证言:黄某辛拿出4800元给谢某丙,谢某丙说:“不要拿给我,你直接拿给温某某好了!”温某某则不愿接。黄某辛就向谢某丙借了200元凑成5000元拿给温某某,并说钟某庚的事到此为止,以后你们不要再去找钟某庚了,出了什么事你们自己承担!谢某丙则对温某某说:“‘大脑’你听清楚了,这次上点当就算了,不要再去找钟某庚,出了什么事我不会管你们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开设赌场罪

2008年3月至6月,被告人谢某丙纠集黄某癸、肖某军、黄某某、余强、钟某某、邓路平、黄某虎、欧金水生、罗某丁、罗某戊等人在会昌县X镇X村乌石塘小组宋小兰家屋背的晒谷坪开设“钓虾公”赌博摊,赌徒可以押注5-200元,由黄某癸负责管帐、收钱,肖某军负责摇骰子,黄某某、钟某某、邓路平、黄某虎、欧金水生、罗某丁负责望风放哨,罗某戊负责煮饭,吸引附近的村民及县城的赌徒前去参赌,参赌人员每天少时有五、六人,多时达几十人,赌摊每天输赢数千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温某某、袁某某、黄某癸、黄某某、钟某某、邱某某、李某某、邹某某、邹某某等人证言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

(1)(2002)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3)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分别证明被告人谢某丙、温某某被判刑情况。

(2)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揪衣领、打电话召集同伙过来对付被害人曾昌德等威胁手段,索拿曾昌德x余元;被告人谢某丙授意温某某采用强行押注“假赌”的方式,使用当场殴打他人并纠集袁某某、肖某己等一伙人对被害人进行威慑的手段,使被害人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之后被告人温某某又继续打电话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威胁,最后迫使被害人支付x元给被告人温某某,因此,被告人谢某丙、温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谢某丙敲诈他人钱财累计x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温某某敲诈他人钱财x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谢某丙、温某某虚构替黄某辛向钟某庚取债过程中有人受伤花去医药费的事实,使受害人黄某辛付给被告人谢某丙、温某某两人5000元了结此事,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设定赌博方式,接受赌客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均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丙犯赌博罪定性不准,不予支持。被告人温某某敲诈他人财物数额未达到x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数额巨大不当,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人谢某丙辩称其没有参与敲诈勒索和诈骗,其辩护人提出谢某丙在李某某的案件中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及公诉机关指控谢某丙犯诈骗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某丙、温某某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x元。总和刑期八年零四个月,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x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交。

二、被告人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罚金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9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交。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某丙、温某某共同违法所得x元以及被告人谢某丙单独违法所得x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某丙的刑期自2008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被告人温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旦平

审判员王某娟

审判员蔡某浩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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