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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梨树山村丁家坳组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北湖区X镇X村丁家坳组。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郴州市北湖区X镇X村丁家坳组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郴州市北湖区X镇X村丁家坳组的代表人陈新华及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被上诉人李某乙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元,退还上诉人郴州市北湖区X镇X村丁家坳组。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许斌海

代理审判员雷闻

代理审判员杨利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韩淑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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