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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男,1967年10月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付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3日,上蔡县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接到上蔡县X乡X村民肖得学非法行医的举报线索后,身为监督二科科长的被告人袁××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接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向所领导汇报而不汇报,使肖得学非法行医未被立案查处,2009年11月7日肖得学因非法行医致刘亚磊死亡。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因自己分管的区域面积大,工作人员少,造成对肖得学非法行医处理不当。自己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蔡县卫生监督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负责公共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的证书发放,受理有关投诉、举报,查处违反卫生法规的重大案件等工作。被告人袁××自2007年3月起任该所监督二科科长。该科2009年期间负责邵店乡、杨屯乡、五龙乡、洙湖镇、党店镇、和店乡六个乡镇的卫生行政处罚及其它事务。2009年5月13日,上蔡县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接到上蔡县X乡X村民肖得学非法行医的举报线索后,身为科长的被告人袁××,对接到的举报线索没有向所领导汇报,使肖得学非法行医未被立案查处。2009年11月7日肖得学因非法行医致刘亚磊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袁××供述,他系上蔡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2007年3月至今任该所监督二科科长,该科2009年期间负责邵店乡、杨屯乡、五龙乡、洙湖镇、党店镇、和店乡六个乡镇的卫生行政处罚及其它有关事务。2009年5月的一天,他和同科室的工作人员张××、朱××一起到和店乡X村委进行日常监督时,该村一个老头向他们口头举报该村村民肖得学非法行医。他们就去了肖得学家,但没有见到肖得学及其家人,就填写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贴在肖得学大门上。2009年8月26日,他们又去了肖得学家,没有见到人,他们把卫生监督意见书塞在门鼻上了。按照规定,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向所长汇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肖得学非法行医案,因两次未见到当事人肖得学,加之人员少,管理面积大,没有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取缔。肖得学2009年11月7日非法行医过程中致人死亡,他应负有一定责任。

2、证人张××、朱××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被告人袁××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赵××证明,他系上蔡县卫生监督所所长。该所的工作职责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负责公共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的证书发放,受理有关投诉、举报,查处违反卫生法规的重大案件等工作。该所二科2009年期间负责邵店乡、杨屯乡、五龙乡、洙湖镇、党店镇、和店乡六个乡镇的卫生行政处罚及其它相关事务,科长袁××负责二科的全面工作。2009年11月份,他从上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得知,上蔡县X乡X村委的肖得学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已被刑事拘留,就向袁××了解情况。袁××讲其得知肖得学非法行医之事后,两次到肖得学家没有见到人,没有进一步处理。按照正常程序,监督二科接到肖得学非法行医的线索后,应该向他汇报,而当时没有汇报。如果汇报了,他就会安排二科查处取缔,避免肖得学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后果。

4、罪犯肖得学供述,他自1967年在村委开始做卫生防疫工作,1976年从上蔡县卫校学习一年后毕业,毕业后在上蔡县人民医院实习了一年六个月,后在自己村委开了诊所,诊所两次停办。2009年4月份至同年11月份,他又经营诊所,在自己家东屋开办。在此期间,没有卫生主管部门的人员过来检查,2009年5月份和8月份,他没有见到上蔡县卫生监督所给他发的卫生监督意见书。他有1990年政府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一直没有更换,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9年11月5日午饭后,刘亚磊和其姥姥一起到他诊所看病,他诊断是胃炎,当日及6日、7日为刘亚磊打针、输液、拿药,7日晚上刘亚磊死亡。

5、上蔡县卫生监督所出具的2009年5月13日、2009年8月26日对肖得学的上蔡县卫生监督意见书二份,证实该所监督二科得知肖得学非法行医后的处置情况。

6、上蔡县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行政处罚程序表及关于举报案件处理方式的情况说明,证实卫生监督部门对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及对所获得举报线索后处理的形式。

7、本院(2010)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驻刑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上蔡县X乡X村委8岁男孩刘亚磊因患病,自2009年11月5日至7日,到被告人肖得学在家中开办的诊所医治。11月7日19时许,刘亚磊出现呕吐症状,后在送往上蔡县和店卫生院途中死亡。经查实,上蔡县卫生局在1980年至1988年期间向被告人肖得学颁发了赤脚医生证、乡村医生证,而后被告人肖得学未按规定换发新证;上蔡县政府经审查于1990年1月19日为肖得学颁发了行医证明、开业执照,准予被告人肖得学行医、开业。但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1994年9月1日施行后,被告人肖得学未依法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人肖得学在此情况下,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8、上蔡县公安局蔡都南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袁××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袁××的年龄等基本情况。

9、上蔡县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袁××2008年1月份被任命为监督二科科长职务,主要负责邵店乡、杨屯乡、五龙乡、洙湖镇、党店镇、和店乡六个乡镇的餐饮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职业病防治、医疗机构的监管和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10、上蔡县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被告人袁××的行政执法资格证,证明被告人袁××具有卫生行政执法资格。

11、上蔡县卫生监督所出具的2009、2010年卫生监督工作计划,证实被告人袁××及其负责的监督二科的工作职责范围。主要负责邵店乡、杨屯乡、五龙乡、洙湖镇、党店镇、和店乡六个乡镇的餐饮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职业病防治、医疗机构的监管和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12、上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上编[2004]X号文件,证实批复成立上蔡县卫生监督所,该所为上蔡县卫生局领导的股级事业单位,其工作任务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负责公共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的证书发放,受理有关投诉、举报,查处违反卫生法规的重大案件等工作。

13、上蔡县人民政府上政[2009]X号文件,证实上蔡县人民政府授权上蔡县卫生局继续承担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监管职责。

14、上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上编[2007]X号文件,证实增加上蔡县卫生监督所事业编制,原县卫生防疫站承担的行政监督执法职能移交到县卫生监督所。

15、上蔡县卫生局2009年1月1日出具的委托书,证实上蔡县卫生局全权委托上蔡县卫生监督所代表上蔡县卫生局行使卫生行政综合执法职能。

本院认为,上蔡县卫生监督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被告人袁××担任该所监督二科科长,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卫生行政综合执法职责时,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对肖得学非法行医进行立案查处,致使肖得学得以继续非法行医进而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袁××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袁××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田继华

审判员黎爱香

审判员李海燕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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