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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8年8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袁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三门峡中院做出(2009)三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在渑池县X乡黄某嘴山上(渑池县与新安县交界处)非法开采铁矿,由于新安县矿管部门查封,致使其无法生产。2007年3月袁某某通过南彩庄介绍认识了灵宝市马安治等人,袁某某谎称其位于渑池县X乡黄某嘴山上非法开采的铁矿有合法开采手续,并使用无效的探矿证复印件,诱使马安治在三门峡黄某宾馆与其签订铁矿转让协议,诈骗马安治等人铁矿转让费68万元,请依法追究被告人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辩称,我没有说过有合法手续,我不是诱骗。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不存在非法占有,使用无效的证明文件探矿证复印件,与本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无关,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在民事法律领域构成合同无效,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在渑池县X乡西山底黄某嘴山上(渑池县与新安县交界处)非法开采铁矿,由于新安县矿管部门查封,致使其无法生产。2007年3月袁某某通过南彩庄介绍认识了灵宝市马安治等人,袁某某谎称其位于渑池县X乡黄某嘴山上非法开采的铁矿有探矿证,并使用该探矿证复印件,诱使马安治等在三门峡黄某宾馆与其签订铁矿转让协议,诈骗马安治等人铁矿转让费68万元。后被告人退5万元给受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袁某某供述2006年收麦的时候,自己在渑池南村X村黄某嘴山上开了一个铁矿,只有荒山承包协议,也没有探矿证和采矿证,……以及将矿卖给马安治的过程,与马安治签了协议,马付清68万元,并证实岱眉山铁矿X号口是一架山,是个大地名,黄某嘴铁矿是岱眉山的一个小地方。2、证人南XX证言证明:袁某某卖黄某嘴铁矿的过程,并证实探矿证是在灵宝自己复印后给马安治的。是在和袁某某转让协议签订四、五天后给他的;3、被害人马XX陈述及报案材料(灵宝市X镇X村支书,灵宝市十二届人大代表)证实自己和袁某某于2007年3月15日于三门峡黄某宾馆签订了转让协议。是我付款给袁某某后十几天我一再催要探矿证,复印件(探矿证)上的勘查地址是渑池县金灯河而不是我们协议上的地址岱眉山……。我逼着袁某某要证,我和我的合伙人、李文学、杜敏生去找到南彩庄,南彩庄才把复印件给我们;4、证人杜XX、李XX证言证明袁某某诈骗的钱中有其二人的,共付了78万元。5、证人王XX证言证明2007年3、4月份,马安治在新安县X乡X村七家组开铁矿被取缔,事先不知道。金灯河有铁矿属于渑池,金灯河铁矿距七家村直线距离有十多里。6、证人杨XX证言证明是我公司探矿证的复印件,但不认识袁某某,与袁某某没有关系,袁某某没有权利转让探矿证的权利。7、证人芮XX证言证明,没有把探矿权证复印件交给他,可能是袁某某私自从办公室拿的,不知道袁某某的铁矿是否属于我办证的范围。8、证人王XX证言证明开矿没有探矿证,矿口处于新安县与渑池县的交界处,去矿上的路必须走新安县,但南村X村委说开矿的地方属于渑池县。9、证人吉XX证言;10、证人李XX证言;11、转让协议:证明袁某某将渑池县X乡岱眉山铁矿区X号口全权转让给马安治的事实。12、荒山转让协议书证明:周成群将南村X村黄某嘴荒山坡转让给袁某某。1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14、袁某某、南彩庄收到条;15、营业执照:渑池县黄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16、高XX证言证实南彩庄和袁某某联系开铁矿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开采的铁矿没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矿产资源有关证件,而谎称有此证,并能续签,诱骗马安治等人签订转让协议,骗取68万元,属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爱玲

审判员韩平华

审判员马邦军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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