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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银诉被告庹年勇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符长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0年7月3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陈X。由于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双方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婚后又长期分居,致使夫妻关系破裂,完全无和好可能,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相识,2000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陈X。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夫妻缺乏沟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小孩出生后,夫妻长期分居。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与共同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提出离婚,被告陈某某同意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陈X,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陈某某抚养教育至成年,原告周某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5000元,并享有探视权;

三、财产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中原告应得份额自愿赠予给小孩陈X所有;

四、债务分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各自经手各自偿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符长云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郭邦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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