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市区粮食局面粉厂,住所地濮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王某菜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粮食局,住所地濮阳市X路X号。
负责人韩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X乡粮管所(2007年1月8日经濮阳高新区管委会批文关闭),住所地濮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乡王某集。
原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梅某某等人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市区粮食局面粉厂、濮阳市华龙区粮食局、濮阳市X乡粮管所及一审原告张某丁等3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梅某某等人于2005年3月11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05)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梅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梅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06)濮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5)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又于二○○六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06)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梅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梅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七年五月十日作出(2006)濮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6)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梅某某等人的起诉。梅某某等人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承担义务的主体不清,且有一方当事人已被有关部门下文关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濮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6)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祁安民
审判员苏章臣
审判员张林安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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