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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厚印,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北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代理人范厚印,被告赵某某及其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月1日,西郊乡X村委会与殷都区X村张玉柱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张玉柱承包两年后,将该地转包给了赵某某,赵某某承包后不久,即2003年3月25日,又转包给了原告,除转包给10亩土地外,另有约定土地上的所有树木和水池一个归原告所有,为此,被告收取了原告3000元。2006年6月中旬,张玉柱禁止原告进地,导致种植物一无所获。据以,原告起诉丰安村委会及第三人张玉柱、赵某兰至殷都法院,殷都法院以(2008)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张某某与赵某某关于…10亩土地的转让合同,因未经发包方即被告丰安村委会的同意其自始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被告明知村委会没有同意转包,而被告却隐瞒事实,将10亩土地转包给原告,因此在土地转包的问题上,被告应负全面责任地,全部过错。据此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转包费3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转包合同后,该合同已全面实际履行,被告享有土地所有的收益,原告的诉求违背了合同公平原则。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原告有重大过错,他明知该合同须经村委会同意,不去征求村委会意见而与我签订合同,故主观上他有重大过错。原告知道承包期还剩2年,原告却种果树这种生长期较长的植物,所以这个风险应由原告自己负担。且不让原告进地的侵权人实际上是张玉柱,故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1日,丰安村X村位于漳南渠的十亩土地承包给张玉柱,用途为种植农作物,合同2005年到期。后张玉柱以5000元的价格将土地承包给赵某某,2003年3月25日赵某某以3000元价格将该地转包给张某某,并且双方约定:包括所有树木和房屋水池一个。2008年12月27日本院(2008)殷民初字第X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张某某与第三人赵某某的关于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委的漳南渠的十亩土地的转让合同,因未经发包方即安阳市X村委的同意,其自始无效。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08)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赵某某收取3000元收款条一份、合同一份,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过当事人的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签定的土地转包合同无效,双方对此均负有责任,赵某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故对于转包款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应返还原告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转包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梅

审判员:王莉

审判员:万娅飞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尚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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