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xx就与被告莫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邵阳县X镇X街X号。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家住邵阳县X镇X街X号。

被告莫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邵阳县X镇X组X号。

委托代理人莫祥云,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就与被告莫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简寻源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12日上午8时在邵阳县下花桥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申向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莫xx及其委托代理人莫祥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7月10在邵阳县X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莫亚宁,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莫志伟。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性格不和发生争吵。2008年初原告打工回来到娘家跟随胞兄在邵阳县X镇中和学理发,2009年初原告到邵阳县X乡峦山铺开理发店至今。期间原、被告感情不和,一直分居,并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与义务,无任何来往及联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之于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孩莫亚宁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莫志伟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用各自负担。

被告莫xx口头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系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证据2系原告代理人对证人周飞跃、刘艳兵、黎正良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2009年初原告在邵阳县X乡峦山铺开理发店,收入微薄,原、被告相距很近,但一直没有来往及感情不和的事实;

证据3系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证明原告实施了女扎手术。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其内容不真实不客观。

被告莫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3系书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与本案相关联,应予以采信;证据2虽系证人证言,能反映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矛盾及有分开居住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原告的待证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审理后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7月10在邵阳县X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告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莫亚宁,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莫志伟。2009年10月10日原告在邵阳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实施了女扎手术。2009年12月底前,两个小孩一直都跟原告一起生活居住。自2009年起,原告一直在邵阳县X乡峦山铺开理发店,被告则在外打工。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虽因性格不合及误会而发生了夫妻矛盾,原、被告婚后为了生计,均在外挣钱养家,致原、被告有分开居住的事实,但不能据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被告要求与原告和好的愿望比较强烈,所以,只要双方真诚相待,相互包容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莫xx离婚;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满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简寻源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申向阳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