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真纳华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丰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真纳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福纬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真纳华商贸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子栋,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丰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X镇雁栖环岛西北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黄某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立,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真纳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纳华公司)与被告北京丰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真纳华公司起诉称:2005年11月开始,原告真纳华公司开始向被告丰源祥公司山水墅项目样板间D101提供卫生洁具等主材,先后6次供货,每次数额分别为8303.40元、x元、x.40元、x.02元、x元、6710元,总货款为x.82元。在每页供货单中均有中介方首信公司的盖章签字,确认原告按照中介方的要求供货的数量;施工方闻广平的签字确认该货物已经用于施工;郭树起、袁伟作为被告施工监理人员审核签字确认收到该批货物且该批货物用到施工中去。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但至今被告没有支付给原告货款。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x.82元。

被告丰源祥公司答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买卖合同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与被告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亦不能证实与被告存在口头买卖合同。根据原告提交的《山水墅项目样板间施工委托合同书》的约定,被告丰源祥公司作为开发商与北京登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峰公司)、北京首信诚业装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信公司)三方签订该合同,由首信公司负责组织提供山水墅项目D户型精装样板间主材,由登峰公司负责装饰施工及辅材;工程施工所涉及到的全部材料必须经过丰源祥公司或经丰源祥公司委托监理的审核、签字及盖章认可后方可用到施工中;样板间交付丰源祥公司后,丰源祥公司应向登峰公司及首信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提交的供货单只有首信公司、登峰公司及丰源祥公司委托的监理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而无丰源祥公司作为买方的签字盖章。

本院认为,原告真纳华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原被告之间存有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被告丰源祥公司不是原告诉争的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真纳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昕

审判员于站水

代理审判员朱强磊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华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