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陈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X),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5月4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5月12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史某某,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传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份,确山县X镇X村西山坡组村民陈某某,在竹沟镇X村上沟组购买他人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造成滥伐林木22.3220立方米。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陈某某的陈某,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身份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滥发林木蓄积22.3220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发林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史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滥伐林木鉴定计量不精确,被告人已主动向林业部门缴纳罚款,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竹沟镇X村上沟组买陈××的自留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经鉴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2.3220立方米。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证实:2011年4月初我自留山上的橡树以x元钱卖给了陈某双,采伐手续由陈某双办,陈某双给我了x元,4月11日他带人过来开始伐树,还没伐完,我的自留山有林权证,但是换新林权证镇政府收走了。

2、证人胡××证实:竹沟镇X村西山坡组的陈某双找我、王一×、王二×、王三×、曹××、张××去西李楼上沟去伐树,4月7日伐到中午被林业局的人发现不让伐了,伐了有12三轮车的树,4月11日我们上山拉树时被竹沟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把拉树的三轮车扣走了三辆,剩下的九车树拉到陈某双粉锯沫的地方了,不知道陈某双办没办采伐证,伐的是橡树,伐树的油锯和三轮车是我们自己的。

3、证人曹××、张××、王二×、王三×、王一×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胡××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4、证人孙××证实:我和李××是确山县林业局的职工,领导安排我俩负责竹沟镇X村西李楼村的育林基金征收,2011年4月7日陈某某找伐工在上沟组南山伐树,我和李××过去不让他们伐,伐掉的树有两三轮车,4月9日告诉陈某某不办采伐证不能再伐树了,给他开了2000元的育林金票。

5、证人李××证实的主要内容与孙××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6、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1年3月底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确山县X镇X村上沟组买陈某尿的自留山,一共是x元钱买哩。当时说哩是采伐手续由我办,伐工由我找,啥都不让他管。谈成后,开始伐树那天我先给他x元钱,欠他4000元钱。伐工找哩是俺村王楼的王一×、王二×、王三×、辛庄组的曹××、胡××,还有肖庄村X组的张××,一共6个人。2011年4月7日开始伐的树,刚开始伐哩有两三轮车树就被林业局的孙××、李××发现不让伐了,就没有伐了。我给孙××交了2000元的育林金后,2011年4月11日我又让伐工上山去开始伐树,一共伐掉的有12三轮车树。我们往外拉树时被竹沟镇政府的人截住了,把拉树的三轮车扣走5辆,其中三轮车三辆车装的有树,其他的9三轮车树我把树拉到我锯沫厂里了。你们扣押说不让我动那9三轮车树,我偷着把那些树粉成锯沫卖了。粉了150包锯沫,卖了3000元钱。买锯沫的不认识。我对鉴定立木蓄积为22.3220立方米,没有啥异议。

7、情况说明证实了陈某某滥伐林木的情况。

8、育林金收据、扣押清单和违法所得收据证实:一是陈某某于2011年4月9日交育林金2000元;二是确山县森林公安局扣押陈某某滥伐的林木共计12三轮车;三是没收陈某某违法所得3000元。

9、证明材料证实:确山县林业局出示的陈某尿的自留山林权证正在办理中和陈××的自留山被砍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0、竹沟镇农业服务中心出示的“关于4月11日陈某某非法砍伐林木的情况说明”,证实了陈某某滥伐林木被镇政府发现后,不接受处罚的情况。

11、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实:对现场遗留的树木伐根进行逐棵测量,其中伐根径在6-26厘米之间,共计1110株。

12、鉴定书、计算说明和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经实地调查,所伐林木1110株,伐根直径6-26厘米,共伐林木蓄积为22.3220立方米,并且已于2011年5月3日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陈某某。

13、户籍证明和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和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主动缴纳罚金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木管理法规,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2.3220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理。辩护人辩称,滥伐林木鉴定计量不精确,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二年内禁止被告人陈某某从事林木经营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新生

审判员王守军

审判员闵望安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