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秦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及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秦某某、杨某某夫妇到被害人王某某家中,以借车拉东西为名,将王某某家的豫x解放牌厢式小货车骗走,并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收费品的王某某。经鉴定,货车价值x元,案发后已回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害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秦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杨某某、王某某、侯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秦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解放牌厢式小货车一辆),价值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秦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诈骗车辆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杨某才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曹彩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