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都江堰风景园林某计院。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X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射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X镇太和大道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佳作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街X号林某院图书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罗某,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都江堰风景园林某计院、四川射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佳作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于2005年7月7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毅
代理审判员刘建敏
人民陪审员黄煜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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