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李某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租住×市×厂×栋×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铁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栋。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凯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原名称某中信银行广州流花支行)。住所地×市×街×路×号。
负责人叶某某,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广州恒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主任。
异议人李某蓉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株中法执字第35-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李某蓉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李某蓉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羊敏
审判员尹瑛
审判员王丹茂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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