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孙某甲、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路X号。

负责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职员,住(略)。

被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以下简称昌平支行)与被告孙某甲、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瑰园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周某,被告孙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玫瑰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另本院依据原告昌平支行的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孙某甲及玫瑰园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昌平支行起诉称:2004年9月2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2004年x字第X号《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人民币贷款x元,期限180个月(2004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年利率5.04%,按月结息(遇利率调整,按照合同中1.3条中约定做相应调整),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第一被告以合同项下房产——北京玫瑰园别墅太空区X#号房产作为抵押物;第二被告对因上述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贷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发放了全部贷款,但第一被告自2008年8月20日后开始不再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第二被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截止至2009年3月8日,已连续拖欠我行贷款本金7期,拖欠本金人民币x.90元,利息人民币x.70元,罚息人民币1881.93元。在原告催收的情况下两被告均未能将拖欠款主动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终止原被告签订的2004年x字第X号《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2、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83元及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09年3月8日逾期利息人民币x.70元、罚息人民币1881.93元,以上三项共计人民币x.46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孙某甲答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未能按合同还款并非故意拖欠。金额需要核实,罚息问题不清楚原告的依据。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款,利息应当截止还款日就终止。

被告玫瑰园公司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23日,原告昌平支行与被告孙某甲、玫瑰园公司签订了2004年x字第X号《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孙某甲向乙方昌平支行借款123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共180个月;贷款年利率为5.04%,按月结息(遇利率调整,按照合同中1.3条中约定做相应调整),采用月均还款法,即甲方从支用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每月的还款日为20日,按照现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甲方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9152.41元,共还180期;若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则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内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收取罚息;同时由甲方提供抵押担保,丙方玫瑰园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合同中还约定若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次未能按时还本付息等情况,属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被乙方宣布到期的所欠全部债务,甲方就乙方的扣款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另孙某甲签署《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房屋产权性质声明和贷款抵押承诺书》,同意以合同项下房产——北京玫瑰园别墅太空区X#号房产作为抵押物。丙方玫瑰园公司对因上述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贷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昌平支行依约放贷123万元。自2008年8月20日后,孙某甲开始不再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玫瑰园公司亦未履行相应的责任。在原告催收的情况下,两被告均未能将欠款主动归还。

另查明,截止至2009年3月8日,孙某甲已拖欠昌平支行贷款本金7期,应偿还到期本金人民币x.90元,利息人民币x.70元,罚息人民币1881.93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贷款抵押承诺书、申请审批表、放款通知单、《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昌平支行与孙某甲、玫瑰园公司签订的《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亦应当依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昌平支行依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后,借款人孙某甲应依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息。孙某甲未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昌平支行返还借款本息,其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昌平支行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息,保证人玫瑰园公司应当依合同约定对债务人孙某甲对债权人昌平支行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玫瑰园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孙某甲追偿。据此,昌平支行起诉要求被告玫瑰园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被告孙某甲、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签订的2004年x字第X号《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孙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借款本金一百万七千三百二十六元八角三分;

三、被告孙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截止至二○○九年三月八日的利息三万五千三百零三元七角、罚息一千八百八十一元九角三分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四、被告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对被告孙某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某甲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二百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孙某甲、被告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汝银

人民陪审员吴秀菊

人民陪审员孙某清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会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