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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因本案于2011年5月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曲梁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3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其邻居陈某乙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人陈某甲用铁锤将陈某乙砸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乙的损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乙的陈某,证人张XX、杜XX、肖XX、关XX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铁锤),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1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苏伟

审判员田付耀

审判员张宗喜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肖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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