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住(略)。
被告四川省丰登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X巷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知凡,四川南充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丰登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丰登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丰登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丰登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其他诉讼费300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5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8025元,由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共计800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刘建敏
代理审判员张毅
陪审员陈德全
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瑞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