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廖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武冈市X乡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罗铿,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X镇X村X组X号。

原告廖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某、人民陪审员王其银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蒋琳琅担任法庭记录,于201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XX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因外出地址不详,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XX诉称:原告廖XX与被告刘XX于2008年10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月13日在武冈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同居生活的时间短,夫妻未建立起感情,2009年3月6日,被告因选定举行婚礼日期与原告意见不一致而离家出走,2009年3月,被告打电话给原告,说被告已将腹中胎儿打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11月2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再次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由被告退还原告订婚彩礼金1万元。

被告刘XX未予书面答辩。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以下事实:

1、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曾诉至法院的事实;

2、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X街道办事处、陈金恒、李润仙、杜平的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2009年3月6日离家,至今未与原告联系的事实;

3、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陈金恒、李润仙的调查笔录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后一起居住的时间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至今的事实。

经庭审举证、被告未出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具有公信力,应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2、3,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应予以认定。

依据以上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廖XX与被告刘XX于2008年10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月13日在武冈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牢,2009年3月6日,双方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11月23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后,双方未能和好,仍分居生活,2010年10月25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廖XX与被告刘XX的婚姻基础与婚后感情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特别短,后因琐事分居,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廖XX与被告刘XX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吕尚

审判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王其银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蒋琳琅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9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