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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冀州市长欣暖气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利君,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冀州市长欣暖气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X路铁厂东邻。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冀州市长欣暖气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北京长江六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冀州市长欣暖气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石东、李丽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欣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长欣公司与建工公司协商,由长欣公司向建工公司供应暖气片。长欣公司依约供应后,建工公司拖欠部分货款。2008年7月1日,双方签订协议,明确建工公司应支付货款为x.50元。但经长欣公司多次催要,建工公司至今未支付。现长欣公司起诉要求建工公司支付欠款x.50元以及利息(自2008年8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建工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对于欠款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但由于建工公司一直在与长欣公司磋商支付方式,并未拖欠货款,所以不同意支付利息。同时,在双方于2008年5月31日签订加工定作合同后,建工公司在供货过程中发现长欣公司所供暖气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曾于2008年6月21日向长欣公司发出质量问题通知函1份,明确了长欣公司提供的暖气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后又于2008年6月27日与长欣公司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书1份,约定如因暖气片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拆除以及对工程成品半成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经济损失,均由长欣公司承担”。2008年7月15日,由于暖气片的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安装后漏水,该项目的业主北京东方幸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瞰都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向建工公司发出关于暖气片质量问题的处理决定,在结算款中扣除了x元作为经济处罚。为此现建工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长欣公司支付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长欣公司对建工公司的反诉在一审中答辩称:建工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出现质量问题的暖气片已全部退回长欣公司,最终交付的产品已经严格验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建工公司所称2008年7月15日暖气片漏水,没有证据证明是否漏水、漏水原因、何处漏水,所谓项目部对建工公司经济处罚与长欣公司无关,与本案无关;2008年12月,建工公司为长欣公司出具的结算凭证确认了结算金额,未涉及质量问题,建工公司此前均未提出过质量问题,现主张与常理不符。综上,长欣公司不同意建工公司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31日,长欣公司与建工公司签订加工定作合同1份,约定:由长欣公司向建工公司供应各种规格的暖气片,价款共计x元;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的行业标准;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按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包退、包换、包修,包修期为两个采暖期;2008年6月供货完毕;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无定x%的预付款;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现场验收无误支付总价x%,留5%两个采暖保修期满后返还;其他条款:如因承揽方产品质量问题给定作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揽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责任等。此后,长欣公司陆续供货。期间,因发现所供暖气片存在质量问题,建工公司于同年6月21日向长欣公司发出函件1份,说明长欣公司所供暖气片“存在暖气片下部预留的接水口管焊接安装不垂直偏斜、接水口管内丝扣套的不规矩不圆,影响到丝扣对接、暖气片组合固定点锚固件的位置不统一、且不方正等问题”,并要求长欣公司“抓紧安排时间,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整改,务必在本月即2008年6月25日前,将整改合格的暖气片送达现场,以确保和产品制作和安装的质量标准及工程施工工期要求”,同时说明“我们承建的丽景居住区X-X号住宅工程,与开发商签有工期约定,并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我们承诺于本月底竣工,若到期不能竣工将受到合同约定的经济处罚”等。长欣公司应建工公司要求多次进行返修。同年6月27日,双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1份,约定:甲方(即建工公司)向乙方(即长欣公司)共订购钢二柱暖气片175片(规格不等)。2008年6月20日暖气片到货后,经外观验收和检查,发现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为此甲方紧急邀请乙方主管人员到现场共同核验,并向乙方发出了质量问题的函件,函件中列举了相关质量问题,并请乙方及时进行整改,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供货。共计需返修103片。当时甲方仅对暖气片外观进行了检查和验收,在退货后将余下的72片暖气片的安装过程中,具备打压的20余组暖气片进行蓄水打压,结果出现三组暖气漏水现象,为此甲方又即刻通知乙方,请乙方对出厂的暖气片进行出厂前的再次试水、试压,以确保安装后不再出现漏水问题。(甲方特别强调:暖气片是在室内装饰完成后进行安装,必须确保暖气片的质量,不得渗漏)。经甲方再三提出,要求乙方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乙方表示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负责,为确保日后不发生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丽景居住区X-X号商业及内装修工程因暖气片产品质量问题漏水造成的工程损失,特别是对木地板、木踢脚线、墙纸等相关装饰装修成品造成的损坏和对工程工期的影响损失。明确甲乙双方的职责,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赔偿。甲乙双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如下:1、甲方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人为损坏成品、半成品。2、甲方按国家规范要求的试水、试压打压标准,压力不超过1.0Mpa。3、乙方按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出厂前对暖气片进行试水打压,并确保不漏渗。4、甲方在暖气片安装后试水、试压,出现漏水,及时拆除并停水停止打压,但因此而造成的返工拆除以及对工程成品半成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008年7月1日,长欣公司(乙方)与建工公司(甲方)签订协议1份,约定:双方商定货到工地甲方即建工公司应支付乙方即长欣公司暖气片款x.50元,甲方先支付乙方7万元,留x.50元。等安装完质量没问题,甲方在7日内一次性付清乙方x.50元。如质量没问题到期不付,甲方承担乙方一切经济责任;如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付。

截至2008年7月20日,长欣公司陆续按建工公司要求将返修暖气片交由建工公司安装。此后,建工公司支付货款7万元。

2008年12月31日,建工公司向长欣公司出具结算凭证1张,确认:总货款x元,发货后应付x.50元,实际发货后付7万元,发后欠x.50元,质保金欠6356.50元,总欠x元。此后,长欣公司要求建工公司支付欠款x.50元未果,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2008年7月15日项目部向建工公司出具关于暖气片质量问题的处理决定1份,载明:由于建工公司在丽景居住区X-X号楼装修工程中使用的暖气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安装后漏水,造成部分已完项目的返工。影响了本工程的顺利进行。经项目部研究决定,给予人民币x元的经济处罚。此款以后从水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年9月23日项目部向建工公司出具说明1份,声明:我项目部就2008年7月15日关于暖气片的质量问题的处理决定,其x元罚款已从贵司结算款中扣除。

一审庭审中,经一审法院询问,长欣公司表示现主张金额中未包括质保金6356.50元,该质保金应自两个采暖季结束后再行主张。对此,建工公司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长欣公司与建工公司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实为买卖合同。该合同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一审庭审中,由于建工公司对于尚欠长欣公司到期应付款x.50元以及未到期质保金6356.50元不持异议,且能够与长欣公司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故对于此项事实予以确认。现长欣公司要求建工公司给付到期应付款x.50元以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故予以支持。但根据双方2008年7月1日所签协议以及长欣公司提交的建工公司2008年12月31日出具的结算凭证内容,由于双方已对结算价款金额作出相应变更,故利息起算时间应自结算日次日即2009年1月1日起计算为宜。长欣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建工公司提出的不同意给付利息的辩称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建工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虽然其提交了项目部的关于暖气片质量问题的处理决定和说明,但由于建工公司自认系丽景居住区X-X号住宅工程的承包方,建设方为北京东方幸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提交的上述证据中未加盖工程建设单位的公章,仅有项目部印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与北京东方幸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及项目部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项目部对其进行处罚的有效性;建工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项目部对其进行处罚是否涉及长欣公司所供暖气片、若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何种质量问题、是在哪个时间段某现的质量问题、具体数量以及造成工程返工具体损失等情况,且从一审庭审可查在发现质量问题后,长欣公司已按建工公司要求进行返修并重新交付,双方已就结算价款作出相应变更,建工公司在与项目部办理结算后亦与长欣公司办理了结算凭证,确认了欠款金额,故认为该结算凭证不仅是对欠款金额的确认,也是基于2008年7月1日协议内容对安装后的暖气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作出的确认。据此,建工公司主张的反诉请求,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一、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冀州市长欣暖气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二万零七百七十三元五角以及相应利息(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实欠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冀州市长欣暖气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建工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本案错判。建工公司与长欣公司于2008年5月31日签订加工定作合同,约定如因承揽方产品质量问题给定作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揽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责任等。在本案中长欣公司提供的暖气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建工公司曾多次要求长欣公司整改,但该等质量问题未获有效解决,导致暖气片安装后漏水,致使建工公司被本案所涉项目业主处罚x元,按照约定该损失应由长欣公司予以赔偿。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长欣公司全部一审诉讼请求,同时支持建工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长欣公司承担。

长欣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长欣公司提交的协议1份、结算凭证1张,建工公司提交的加工定作合同1份、质量保证协议书1份、说明1份、函件2份、发文登记表1张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长欣公司与建工公司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签约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因建工公司对于所欠长欣公司到期货款数额不持异议,且建工公司曾于2008年12月31日向长欣公司出具过结算凭证,为此建工公司应向长欣公司支付到期所欠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现由于建工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长欣公司所供暖气片存在何种质量问题及造成工程返工的具体损失,故对于建工公司所提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由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六十九元,由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石东

代理审判员李丽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小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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