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群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于同村村民范X天素有矛盾。2011年5月18日早上,马某在去寄料街X路上与范X天相遇,马某拾一石块将范X天的头部砸伤。被告人马某于2011年5月18日向汝州市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学鉴定,范X天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被害人范X天的陈述,证人郭X梅的证言,汝公伤鉴(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2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