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康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明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康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石佛营东里X号。

法定代表人康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康某店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明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铁科大厦X层D2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丙,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明昊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媛媛,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康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某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明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丽、石东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昊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年5月,明昊公司与中康某店签订合同,约定明昊公司为中康某店提供视频、中控系统设备及相关附件、辅材,并负责安装调试,合同总价41万元。合同签订后,明昊公司依约进行供货、安装、调试,并于2008年8月22日通过验收。合同履行前期,中康某店均按照约定付款,但在系统验收合格后,中康某店无理由拒不付款。按照合同约定,中康某店于2008年10月22日应支付货款x元,于2009年4月22日应支付余款x元,但中康某店均未支付。中康某店未按期付款,除应支付本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为此,明昊公司起诉,要求中康某店给付剩余货款x元、逾期付款违约金x元(自2008年10月22日起至2009年4月22日止,以x元为基数,按日2‰标准计算),诉讼费由中康某店负担。

中康某店在一审中答辩称:明昊公司提供的设备并未通过验收,故中康某店不同意支付明昊公司剩余款项x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中康某店(甲方)与明昊公司(乙方)签订中康某际酒店多媒体系统设备供货和安装调试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视频及中控系统设备及其相关附件、辅材,并委托乙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所购设备用于中康某际酒店大宴会厅及3个会议室;合同总价格41万元,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系统设计、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等费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即x元;合同设备进场,甲方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款项的40%即x元;系统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2个月,确定所有设备无任何故障后,甲方应付乙方合同金额的25%即x元;余款5%在6个月内付款;乙方收到工程全款后3日内向甲方提供等额发票;合同签订并支付给乙方预付款后,乙方开始采购设备,交货期为20天;设备运抵现场并且现场具备条件后,可以开始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期为5天(系统软件功能调试除外);乙方保证合同设备的质量,符合原厂规定的设备性能及设备质量标准;甲方在乙方设备到场后,应对设备品牌、出厂合格证、规格型号、数量、包装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甲方应在安装、调试后7日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产品合格;上述异议属于乙方责任的,由乙方在接到异议后7日内负责更换或补齐,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有权将设备退回乙方,且由乙方支付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乙方派专人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其他相关工作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并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乙方系统的安装调试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期,乙方无责任;如甲方因付款延期,造成乙方无法按正常时间供货施工,工期相应顺延;甲方配合乙方达到安装要求的施工环境,并尽量满足乙方提出的对安装环境的要求;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5日内双方进行系统验收;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运行正常,达到用户要求,甲方书面确认,则视同系统通过验收;验收由甲方按合同附件设备清单进行,并签署验收报告;保修期从系统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当日开始;乙方所提供合同设备的保修期为验收后12个月,易耗品不在保修范围内;合同设备保修期间,乙方对设备质量原因而出现故障部分免费尽快进行修理或替换;乙方保证保修期满后3年内以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备件;保修期满后,如果出现特殊和紧急情况且在甲方要求下,乙方承诺将派遣其技术人员以优惠价格到现场进行对本合同中的设备检查和维修;甲方逾期付款,每日按逾期交付的设备金额或合同总价款的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后附设备清单及价格。

合同签订后,2008年5月30日,中康某店支付明昊公司x元,2008年7月24日,中康某店支付明昊公司x元。

2008年8月15日,明昊公司将合同项下的设备安装完毕。

诉讼中,明昊公司提交中康某际酒店会议室中控设备验收报表,提出所有设备已经中康某店验收合格,并经中康某店职员耿涛、吴某生签字确认。中康某店对验收报表上的签字人员耿涛、吴某生的身份不予认可,提出明昊公司虽将设备安装完毕,但其拆除了部分零件,致使设备因缺少零件现无法使用。中康某店就其所述未举证证明。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明昊公司与中康某店签订的中康某际酒店多媒体系统设备供货和安装调试合同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康某店认可明昊公司已将合同项下的设备安装完毕,应予付款。关于中康某店提出设备验收人员并非其职员,明昊公司将安装好的设备零件取走的抗辩理由,因缺乏证据支持,该院不予采信。中康某店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明昊公司要求中康某店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判决:一、中康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明昊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十二万三千元;二、中康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明昊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三万六千九百元。如果中康某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康某店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明昊公司为中康某店安装的设备根本没有通过验收,设备至今尚不能正常使用,明昊公司提供的验收报表上的签字人并不是中康某店工作人员,而且该验收表本身也并没有记载验收合格。一审法院没到现场看就判决,一审认定错误,中康某店不应当向明昊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和违约金。

明昊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明昊公司安装的设备经过了中康某店验收,验收表上有中康某店员工签字,中康某店称签字人不是其公司员工,没有证据。工程验收后,中康某店从未向我们主张过安装质量问题。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审理中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2008年5月,中康某店(甲方)与明昊公司(乙方)签订的中康某际酒店多媒体系统设备供货和安装调试合同书,在第五项安装调试和验收中还约定:甲方应指定一人以上作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甲方的内部关系并和乙方联络,项目负责人作为甲方代表负责本工程的设计认定、工程变更及验收。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明昊公司提交的中康某际酒店多媒体系统设备供货和安装调试合同书及附件、进账单、中康某际酒店会议室中控设备验收报表以及法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康某店与明昊公司签订的中康某际酒店多媒体系统设备供货和安装调试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中康某店认可明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安装完毕,应当予以付款。中康某店主张明昊公司安装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但工程安装完毕已经逾一年,中康某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案诉讼发生前曾经提出过质量异议,故其上诉主张明昊公司安装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工程完毕后,双方应当依合同进行验收。中康某店上诉主张中控设备验收报表上签名的验收人员并非其单位职工,但经法院提示中康某店仍未能出示职工名册和工资表等予以证明,亦未提出证据证明其依约指定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员,故其该项上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中康某店上诉主张明昊公司在维修时取走部分安装好的设备零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工程完毕后,中康某店仅向明昊公司支付部分货款,至今未将全部货款支付给明昊公司,已构成违约,其应向明昊公司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综上,中康某店关于不应支付明昊公司剩余款项和违约金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四十九元,由中康某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两千七百六十元,由中康某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李丽

代理审判员石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全奕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