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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劳动教养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委员长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劳动教养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代理审判员陈鑫

代理审判员阮晓强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史训利(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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