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生于1974年9月12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x,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8月23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曾某某,系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及其辩护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到前妻张群经营的玉琼餐馆,见宋某某在此,因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鲁某某持尖刀将宋某某的双手臂刺伤,经鉴定其左上臂损伤为重伤。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鲁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鲁某某赔偿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车辆停运损失等合计x元,并已实际履行。受害人宋某某书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鲁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离婚证、扣押物品清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执行笔录、领条;

2、证人证言:刘兵、任泽保、宋某平、张群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辨解;

5、鉴定结论: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室的巴公法鉴字第2009-X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鲁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宋某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且受害人宋某某也书面请求对被告人鲁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鲁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和平

审判员邱平

代理审判员覃方平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田文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