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巴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焦某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军,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乙,巴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焦某某,男,生于1990年5月12日,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巴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焦某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09年5月25日向某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30日受理后,于当日给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时给第三人焦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军、被告巴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向某乙、贾继问、第三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巴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12月11日根据第三人焦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告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焦某某之父焦某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和《劳务用工安全合同》、《事故调查经过记录》、巴东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巴劳社工认〔2008〕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焦某某于2008年4月25日11时许在原告承建的巴东县人民医院1#住宅楼工地搬运模板时,坠落入9米x%桩孔,造成左踝关节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的部位属因公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决定予以认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某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均为复印件):

证据一、工伤认定申请表。证实焦某某申请工伤认定;

证据二、焦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焦某某的身份;

证据三、对原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某甲的调查笔录,证实被告对焦某某受伤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证据四、巴东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实焦某某的伤势情况。

证据五、《内部承包协议》一份,“安全技术交底”、“事故调查经过记录”,证实焦某某在用人单位工地做工受伤属实;

证据六、谭少科、曾德玉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焦某某受伤情况及证明人的身份;

证据七、特快专递详情单存根,证实被告受理焦某某工伤认定申请后,向某告单位发出了举证通知;

证据八、工伤认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实被告对焦某某的受伤性质作出认定结论并送达。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焦某某之父焦某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和《劳务用工安全合同》中的“承包”范围,结算方式等特征,均表明原告与焦某龙属承揽关系,第三人焦某某与原告不成立劳动关系,其用工主体系焦某龙,同时,原告与焦某龙在《安全技术交底》文中,明确表明“班组如因劳动力不足需要招聘新员工时,应先向某目部报告。新工人进场前,须带身份证与项目部签订《用工安全合同》,否则不予接收,不视为本单位员工,出现各种意外和责任,项目部概不负责”。其二,第三人焦某某之父焦某龙以事故当事人签字的“事故调查经过记录”,系焦某龙所书,该事故过程缺乏有效证据佐证,该“事故调查经过记录”中,以风大为由,而致事故发生确属证据不足,难以为信。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对第三人焦某某认定为工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关系处置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巴劳社工认(2008)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原告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巴劳社工认(2008)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巴政行复决字(2009)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原告在诉讼期限内。

证据三、事故调查经过记录,安全技术交底、劳务用工安全合同、内部承包协议书、焦某龙的身份证,以上证据证实原告与第三人焦某某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本局依法作出巴劳社工认(2008)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该决定认定第三人焦某某在原告单位承包的工地做工受伤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维持巴劳社工认(2008)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

第三人述称,《安全技术交底》没有签,模板盖在挖的洞子上,我们要用才会去拿,另外《内部承包协议书》也没有签,合同上的签字是伪造的,我父亲原先签有合同,他们是照到我父亲的名字写的,被告辩称的意见属实。

第三人为支持其述称的意见,当庭出示并宣读了邹宝林的证明,证实第三人焦某某在原告承建的巴东县人民医院工地上搬运模板时,因风大被吹倒掉下洞孔,脚部位受伤的事实。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没有提出异议,对证据五提出该证据不能证实第三人与原告有用工关系;对证据六提出谭少科、曾德玉两证人是否是原告单位员工,没有证据佐证;对证据七、八没有提出异议。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没有提出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的证明内容,没有提出异议。原、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没有提出异议的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五,能证实原告将巴东县人民医院1#住宅楼部分人工挖孔桩以包劳务、部分机械设备的形式承包给乙方焦某龙(第三人之父)施工,第三人在该工地做工时受伤的事实。原告提出该证据不能证实第三人与原告有用工关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交的证据六能够证实第三人在原告承建的巴东县人民医院1#住宅楼工地做工时受伤的事实,原告提出证据六中的证人谭少科、曾德玉是否是原告单位员工,没有证据佐证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5日,原告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建的“巴东县人民医院1#住宅楼的H2J×10_12轴线范围内的1个桩基开挖、包括护壁钢筋制作及安装、护壁模板安装、护壁混凝土的伴制、运输及浇灌,以包劳务、部分机械设备”的形式承包给不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焦某龙(第三人之父)施工。鉴订有“内部承包协议书”及“劳务用工安全合同”。2008年4月25日,第三人焦某某在其父焦某龙承包的工地上搬运模板时坠入到开挖的桩孔中受伤,经巴东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2008年10月28日,第三人焦某某向某告巴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巴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巴劳社工认(2008)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第三人焦某某于2008年4月25日11时许在用人单位承建的巴东县人民医院1#住宅楼工地搬运模板时,坠入9米多x%桩孔,造成左踝关节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属因公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决定予以认定。原告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某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巴东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9日作出巴政复决字(2009)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巴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的巴劳社工认(2008)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某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巴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巴劳社工认(2008)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本院认为,第三人焦某某在其父焦某龙承建的巴东县人民医院1#住宅楼桩基开挖的工地上搬运模板时受伤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被告巴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巴劳社工认〔2008〕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第三人焦某某与原告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缺乏主要证据证实。被告巴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第三人焦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以及原告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焦某某之父焦某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劳务用工安全合同》、《事故调查经过记录》和巴东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第三人焦某某2008年4月25日在原告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巴东县人民医院1#住宅楼工地搬运模板时,坠入9米深的桩孔,造成左踝关节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属因公受伤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巴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的巴劳社工认〔2008〕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巴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田延龙

审判员张先树

审判员刘念

二00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李小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