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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阴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湖南某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执行人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中国城内(以下简称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长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南省宏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长沙市第二支行于1996年1月18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3年10月1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令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湖南某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于2008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湖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板头管理区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字号:x,编号x)予以冻结。2009年4月1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湘高法执督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09年4月29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岳中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09年4月29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确保权利人的权益得已实现,应对被执行人某公司已被冻结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续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冻被执行人湖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板头管理区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字号:x,编号x)。续冻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波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马迎国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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