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易XX、黄XX诉被告黄XX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易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

原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

法定代理人易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系原告黄XX之母。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

委托代理人林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

原告易XX、黄XX诉被告黄XX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海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XX、黄XX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房屋购买人刘XX为本案的被告,本院追加刘XX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于2011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XX、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林XX、被告刘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XX、黄XX诉称:原告易XX与被告黄XX原系夫妻关系,原告黄XX系原告易XX、被告黄XX之子。于2002年XX工业园征收原告易XX与被告黄XX共同所有房屋一栋,由政府发放给原告易XX、黄XX及被告黄XX每人安置房购房指标43,共计133。后由于原告易XX与被告黄XX性格不合,双方于2007年11月1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小孩即原告黄XX随原告易XX一起生活,由原告易XX负责抚养,安置房购房指标133的手续由被告黄XX保管。被告黄XX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两天,即2007年10月30日独自将三人共同所有的133安置房购房指标以x元转让给被告刘XX,被告刘XX将安置房购房指标在位于株洲市天元区XX小区购置安置房一套。后原告易XX个人房屋再次被征收,政府不再对原告易XX发放安置房购房指标,现两原告无住房,故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XX将用安置房购房指标购买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XX小区房归两原告所有。

被告黄XX辩称:2002年XX工业园征地拆迁房屋时,政府向两原告及被告黄XX发放安置房购房指标133。因当时两原告及被告黄XX在不懂法律的情况下将购房指标转让给被告刘XX,得到转让费x元。被告黄XX并通过本村村民黄XX将3300元转让款付给了原告易XX。2010年10月15日被告刘XX将安置房购房指标购买了位于株洲市天元区XX小区安置房一套。被告黄XX认为,被告刘XX是用购房指标购买安置房的实际购买人,被告黄XX未用购房指标购买房屋,两原告要求被告黄XX交付该房屋欠妥,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两原告要求被告黄XX在株洲市天元区XX小区安置房归两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XX辩称:被告刘XX在2007年经人介绍与被告黄XX签订了安置房购房指标转让协议,被告刘XX按协议支付了购房指标转让费x元给了被告黄XX。被告刘XX购买购房指标后,原告易XX也分得了一部分购房指标转让费,被告黄XX是自愿将该安置房购房指标转让给被告刘XX的,且被告刘XX又将该购房指标购置了安置房一套,现原告方要求被告刘XX以安置房购房指标所购置的安置房一套归两原告所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将该房屋返还给两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易XX与被告黄XX原系夫妻关系,原告黄XX系原告易XX、被告黄XX之子。2002年XX工业园在征收原告易XX与被告黄XX共同所有房屋一栋,政府发放给原告易XX、黄XX及被告黄XX每人安置房购房指标43,共计133。后由于原告易XX与被告黄XX性格不合,双方于2007年11月1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小孩即原告黄XX随原告易XX一起生活,由原告易XX负责抚养,安置房购房指标133的手续由被告黄XX保管。被告黄XX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两天,即2007年10月30日私自将三人共同所有的133安置房购房指标以x元转让给被告刘XX,原告易XX发现被告黄XX将安置房购房指标转让给被告刘XX后,就向被告黄XX要求分安置房指标转让费,被告黄XX按比例付给了原告易x元转让费。后被告刘XX于2010年10月15日将安置房购房指标在位于株洲市天元区XX小区购置安置房一套。为了便于被告刘XX办理购房手续,被告黄XX与被告刘XX于2010年10月15日补签了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一份。原告易XX个人房屋在2010年再次被征收时,政府不再对原告易XX发放安置房购房指标,两原告见无购房指标购买安置房,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将安置房购房指标购买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XX小区X栋X号房归两原告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黄XX与被告刘XX双方自愿解除在2010年10月15日签订的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此协议不再履行;

二、被告刘XX将原告易XX、黄XX及被告黄XX三人的购房指标,以被告黄XX的名义在株洲市天元区XX小区购买了X栋X号安置房一套及杂屋归原告易XX、黄XX所有,由原告易XX、黄XX当庭给付被告刘XX已支付的x元购房款;

三、被告刘XX将以被告黄XX的名义购买的株洲市天元区XX小区X栋X号安置房的一切购房手续,当庭给付给原告易XX、黄XX。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易XX、黄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海池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有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物权 确认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