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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等十二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X。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尤超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吕长宝,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1998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1年8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0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某,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荆某某,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仝某,小名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3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6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7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乙,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绰号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9年6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7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某,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丙,又名姚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0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11月7日因犯转移赃物罪被浙江省舟山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丁,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10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车某,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己,绰号二周,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10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9年7月2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7月3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岳某某,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08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9年5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辛,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9年7月2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7月3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某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9月10日因犯窝藏赃物罪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史某某,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某,又名乔某、小柴,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仝某、黄某、董某、姚某丙、陈某戊、周某己、张某庚、高某壬、陈某癸、魏某、乔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董某、黄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甲、仝某、黄某、董某、姚某丙、陈某戊、周某己、张某庚、高某壬、陈某癸、魏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甲、董某、黄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董某犯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姚某丙犯诬告陷害罪,被告人张某甲、乔某、陈某戊、仝某、董某、周某己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X要求被告人董某赔偿经济损失,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伟、左宪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X及其诉讼代理人尤超杰、吕长宝、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苏某、荆某某、被告人仝某、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杨某乙、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孟某、被告人姚某丙及其辩护人杨某丁、被告人陈某戊及其辩护人车某、被告人周某己及其辩护人岳某某、被告人张某庚及其辩护人刘某辛、被告人高某壬、被告人陈某癸及其辩护人赵某某、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史某某、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郑市X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两劳释放、网上在逃和社会闲散人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张某甲为首,以周某某(在逃)、仝某、董某、黄某、姚某丙、姚某某(在逃)等人积极参加,以陈某戊、周某己、张某庚、高某壬、陈某癸、魏某、乔某、李某某、李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张某某、李某某(二人在逃)等人为一般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为更好的实施犯罪,该组织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要求成员必须听从安排、随叫随到,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不准出卖组织情况;为拉拢成员,该组织为成员跑事,摆平事端(如周某某、黄某等人故意伤害杨X;斗狗场寻衅滋事后陈X被撞伤,张某甲出面为其索赔等);为控制组织成员,该组织为骨干成员提供住处及经营场所,发放工资、福利。其成员多次在外进行冲场子、站队、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获取钱财;组织成员在外受欺后,由组织出面为其出气(如聚众扰乱新郑龙湖的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从而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为牟取暴利,维持组织的发展,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恶名及势力取得郑州市X村干部的身份,并以此为掩护,强行以低价租用张家村X村夜市大棚、河南二手车交易市X组织构建了较强的经济基础。组织成员还通过在外有组织的冲场子、站队、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具有较强的经济基础。

该组织为显示其强势地位,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击竟争对手、殴打无辜人员、聚众扰乱市场秩序,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做恶、欺压残害群众,先后致伤数十人,个别被害人因无法忍受该组织的侵害,多次到省委及各级政府部门上访。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郑州市的二手车交易市X村周围建筑工地的工程进行非法控制,同时还强行干预郑州北郊一带村级基层政权的选举,给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心理威慑,在郑州北郊及周边地区造成极其恶劣影响,降低了政府威信、影响了政府形象,严重破坏了郑州市X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抢劫罪

2003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从被害人陈XX处购买一辆昌河面包车,后又以该车有毛病为由,要求退车。2003年11月13日,张某甲与陈XX约定在郑州市X区陈砦原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见面,在收到陈XX退的车款现金2万余元后,因对陈XX少退500元不满,张某甲将陈跺倒在地后开车逃窜。为要回车辆,陈XX与妻弟杨XX在张家村附近找到该车,在要求退车时,张某甲带领人赶到,对二人实施殴打后,又强行将该车开走。

三、故意伤害罪

1、2006年3月10日晚,张XX等人在郑州市X村公交二公司对面的被害人董XX开的“麻辣鱼狗肉”饭店消费后,因饭钱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董某得知情况后赶到文化路上的聊源网吧附近,伙同李二强、王涛、魏鹏程(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砍刀,将被害人董XX、董XX、聂X打伤。经鉴定,董XX的伤情为重伤,董XX、聂X的伤情为轻微伤。

2、2008年6月2日晚,被害人杨X、杨X及其家人在郑州市X村张某甲开设的夜市大棚内消费后因付饭钱与摊位老板发生争吵,在该夜市看场子的被告人黄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闻讯后,手持擀面杖、板凳等凶器围殴杨X、杨X等人,在将杨X打跑后,又将杨X当场打昏在地。案发后,黄某、周某某被抓获归案。为使组织成员免受刑事追究,张某甲多次找被害人家属说情,软硬兼施。最终,被害人家属在张某甲的威胁下被迫接受18万元的赔款,双方达成私下调解。经鉴定,杨X的伤情为重伤。

四、盗窃罪

1、199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贾超(已判刑)窜至泌阳县X镇X路段XX的副食品门市部,撬锁入室盗走春雷烟102条,价值1428元,以800元销赃后由张某甲自得。

2、1996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贾超、王甲峰(另案处理),由贾超开三轮车窜至泌阳县X镇新兴市场南头古城路中段陈XX承包的粮店,撬门入室盗走面粉17袋、大米14袋、现金110元等,共计价值1947元,销赃后张、贾二人分掉。

3、1996年2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贾超、王茂军、董天成(均已判刑)王甲峰窜至泌阳县X镇新兴市场刘XX副食门市部盗走芝麻饼、打火机等物品,价值160元,赃物五人分掉。

4、1996年2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贾超窜到泌阳县X镇X路中段席爽门市,撬门入室,盗走花炮、鞭炮等物品,共价值4250元,张某甲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任国稳,赃物张某甲所得。

5、1996年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董天成、王茂军窜至驻马店市豪门美食娱乐城大门口,将徐X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价值x元的铃木-250型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追回退还失主。

6、1996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贾超窜至泌阳县X镇X路X号戈XX的蛋糕加工门市部,撬锁入室,盗走面粉6袋,自行车一辆,价值630元。后由张某甲销赃后自得,破案后自行车退回失主。

7、1996年元月3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贾超、董天成、王茂军窜到泌阳县X镇411公路处将花园乡X组刘XX的一辆价值2500元的本田90型摩托车盗走,当晚存放董家,因董怕卖不掉出事,于第三天晚上由董天成、王茂军将摩托车送回原处,被失主找回。

五、寻衅滋事罪

1、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为垄断郑州二手车交易市场,获取非法利益,以其在郑州市X路北段非法开设的河南二手车交易市X组织姚某丙、刘某某(另案处理)、魏某等人多次窜至新郑市X镇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散发传单、广告,威胁、利诱商户到河南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2008年11月1日中午,被告人姚某丙、魏某等人再次开车窜至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打探情况,在该市场人员对其劝离时,双方发生争执。姚某丙从车中拿出一把砍刀威胁市场人员,并将车堵在市场大门口,在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后,姚某丙、魏某等人仍堵住市场大门进行滋事,期间,姚某丙等人又打电话向张某甲汇报此事,张某甲立即召集陈某戊、仝某、刘某某等人开数辆汽车,同时又打电话召集高某壬等数十名打手乘出租车赶到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外,对该市场进行围堵,并在市场内滋事,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当晚,被告人张某甲又召集姚某丙、魏某、张某某等人商量以此事为借口继续向对方挑衅,以此影响对方生意。

2、2008年11月2日上午,魏某受张某甲的指使带领仝某、张某某(已判刑)开车途经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口时,见到该市场商户卢XX后,便下车对卢XX进行围攻,卢XX跑回其在市场内的信息部时,魏等人又追至该信息部内进行滋事,后卢XX从信息部内逃出,被从后面追上的张某某打倒在地。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后将张某某抓获,在带其离开市场时,姚某丙等人受张某甲的指使赶到并将车横停在该市场大门口,阻止民警离开并进行滋事。后姚某丙、张某某被派出所民警强制带离。

3、2008年11月2日上午,魏某、仝某张某某等人在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对卢XX等人滋事时,仝某趁机向张某甲汇报此事,后张某甲带领陈某戊等人开车赶到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同时电话通知数百人乘出租车赶到该市场进行滋事,在新郑市公安局防暴队赶到维持秩序时,张某甲等人仍在该市场门口聚集,并派陈某戊、魏某等人前往龙湖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吵闹,干扰正常办案。因张某甲等人在市场门口围堵至下午三四点钟,致使市场全天无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

4、2008年8月24日中午,被告人黄某、陈某癸、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窜至郑州市X村斗狗场看斗狗,因拒绝购买门票与斗狗场老板的儿子宋XX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周某某、黄某等人为报复宋XX,电话召集被告人董某前来打架,董某遂纠集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十余人赶至现场,伙同黄某、陈某癸、周某某等人手持事先准备的钢管、木棍等凶器追打宋XX,并当场将其打昏在地。在追打过程中,陈某某被宋XX的本田CRV车撞伤,为给组织成员索赔,张某甲以车是被害人的,责任应由被害人承担为由向被害人家属索要60万元。

5、2008年5月11日中午,邵XX与李XX等人因债务纠纷在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发生冲突。被告人张某甲、黄某、周某某等人得知此事后,迅速赶至现场,手持铁锨等凶器围殴李XX等人,并电话通知董某、姚某丙等人赶至现场滋事,因当地派出所出警,张某甲等人才逃离现场。

6、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在得知张XX等人在郑州市X村口附近与该村村民张X、杨X等人发生冲突后,纠集人员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手持砍刀赶至现场,意欲殴打张X、杨X等人,后在杨X父亲杨XX劝阻下,董某仍不罢休,持刀将杨XX右手砍伤后逃窜。

7、2009年4月8日晚,被害人李XX等人在拉运建筑垃圾时,误走入郑州市X路北段张某甲开设的河南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在得知走错地方后准备返回,走至市场大门口时被张某甲强行拦下,张某甲以李XX等人的车辆轧坏路为由对李XX进行殴打,后又打电话召集姚某丙、仝某等人赶到市场内对李XX等人进行威胁,并强行扣留李XX等人的车辆达数日。

8、2008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郑州市X镇城管执法中队在清理文化路X村夜市占道经营时,被告人张某甲带领仝某、黄某、周某某等人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致使城管执法人员无法正常执法。

9、2009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壬等人在郑州市X路“摇钱树”KTV唱歌消费,因锁事召集他人准备滋事时,高某壬又与被害人朱XX等人发生冲突,后高某壬持事先准备好的斧子、砍刀将朱XX等人砍伤。被告人张某庚、姚某丙等人得知后赶到现场准备继续滋事,因派出所及时出警处理,而未得逞。

10、2006年12月1日上午,被告人董某受人雇佣,带领周某己等人窜至郑州市X村闹事,与当地村X村民多次上访告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1、2008年9月份一天下午,郑州市X村的马X因修建仓库时与邻居王XX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庚、刘某某等人闻讯后,迅速赶到现场参与滋事,将被害人王XX的东风货车(豫x)及其住宅窗户的玻璃砸烂,防盗网砸坏。被损财物共价值2500元。

12、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姚某丙在得知张某甲姨夫宋XX与本村村民宋XX发生争吵后,带领高某壬、刘某某等几十人窜至郑州市X村,对宋XX及其家人辱骂、滋事,致使宋XX正在建筑的房屋停工。

13、2008年12月7日,郑州市X村X组长选举时,被告人仝某受人雇佣,带领张某庚、刘某某等人窜至东韩砦社区办公室外,为任XX助威,威胁其竟争对手及参与选举的村民,通过对群众实施心理威胁,强迫村民投任XX的票,在任当选村X组长后才离去,后被告人仝某等人得好处费2000元。

14、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被告人陈某癸伙同张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艳龙、陈某某、陈某戊、张治钢、陈某某(上述八人均另案处理)在郑州市X村用一辆红色面包车堵住郑州市市政公司第三分公司运输垃圾的红岩牌后八轮汽车和一辆工程铲车的出路,时间长达12个小时之久,张某某等人并谎称该垃圾场是他们承包村里的,强行向市政三公司索要现金x元钱,市政公司副经理董X找到陈庄村治保主任张XX说情,张某某等人说:“不见钱不放车”,次日9时许,市政公司的负责人找到陈庄村的张XX,让张XX作中间人进行说情,张XX经过与张某某等人协商,张某某、陈某某等人向市政三公司索要x元钱才放被堵的市政三公司的两辆车。张某某等人将要过来的x元钱进行分赃。张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陈某某分得赃款900元,陈艳龙分得赃款800元,陈某某分得赃款900元,陈某戊分得赃款900元,陈某某分得赃款1500元,陈某某分得赃款1500元。张治钢分得赃款500元,陈某癸分得赃款900元。

15、2008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姚某丙在得知酱肉烙馍村饭店内的服务员与隔壁贵香苑啤酒鸭饭店的女服务员发生争执后,指使刘某某等人窜至索凌路X路(原名新某路)交叉口,对贵香苑啤酒鸭饭店的女服务员进行威胁、殴打。

16、2009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董某伙同刘斌等人受贾永峰(另案处理)的雇佣,窜至郑州市X区北大学城易海网吧内,将通向三楼网吧的楼梯口堵住并进行滋事,威胁上网的人员不准进入网吧,严重影响了该网吧的正常经营。

17、2009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董某、姚某丙、周某己等人伙同刘某某、刘钦(另案处理)受人雇佣,插手他人经济纠纷,窜至郑州市X路和北环交叉口东南角的一建筑工地,聚众闹事。

18、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庚、高某壬等人经预谋后,窜至郑州市X村罗记大盘鸡饭店,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段扫帚条投入到饭菜中,并以吃到赃东西为由在饭店内滋事,向该饭店老板罗XX强拿硬要现金500元。

19、200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庚等人窜至郑州市X村圣亚超市内,以喝了该超市卖的水后肚子不舒服为由在超市内滋事,对超市老板李XX强拿硬要,后在房东的说和下才未得逞。

20、2008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庚等人窜至郑州市X村特别特理发店内,以理坏头发为由在理发店内进行滋事,后在房东的说和下,被害人王XX被迫交给张某庚等人现金605元。

21、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经预谋后,被告人周某己指使陈亮等人窜至郑州市X村许氏大盘鸡饭店内,以吃到赃东西为由在店内滋事,后由周某己出面强迫饭店老板何XX拿出现金1800元及价值100元的香烟一条,饭钱150余元也被免除。

六、敲诈勒索罪

1、2008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等人经预谋后,指使黄某、董某、周某某、姚某某等人驾驶张某甲提供的一辆军牌别克商务轿车窜至郑州市X村张XX家,以张XX的儿子吵架吓住张某甲的女儿为由,强迫张XX必须拿出20万元做为赔偿,并威胁其儿子的安全。后因张XX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告状,才未敲诈得逞。

2、200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伙同刘斌(另案处理)以入干股为由,窜至郑州市北大学城附近的标榜理发店对老板袁XX进行威胁,后敲诈现金3600元。

七、强迫交易罪

2007年上半年,为牟取暴利,被告人董某、周某某等人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在郑州市X区内,强迫该小区内装修的多数业主高价购买其所卖的水泥和大沙,并对其他在该小区内卖水泥和大沙的商户进行威胁、殴打,不准其在该小区内经营。强迫交易金额达八万余元。

八、诬告陷害罪

2008年11月1日,被告人姚某丙伙同他人在新郑市X镇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滋事时与该市场的老板张XX等人发生争执,后姚某丙被龙湖派出所带离该市场。为陷害张XX,当晚,姚某丙用事先准备好的细铁丝将自己左耳耳膜捅破。后该姚到公安机关诬告被害人张XX,称其耳膜穿孔系张XX殴打所致,2008年11月28日,新郑市公安局对张XX故意伤害立案调查,同年12月20日,经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重新鉴定,姚某丙左耳鼓膜穿孔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无法认定为气压伤所致穿孔类型,新郑市公安局遂辙销该案件。后姚某丙仍不罢休,多次到郑州市公安局上访告状,意图陷害张XX,使其受到刑事追究。

九、开设堵场罪

2009年4月份,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甲与乔某等人预谋后,在郑州市X路天水洗浴中心三楼开设赌场,各自召集赌客以推饼的形式聚众进行赌博,张某甲、乔某等人又组织陈某戊、仝某、周某某、董某、周某己等人在赌场内看场、望风,为赌客提供服务,发放高利贷等,从中非法获利数十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戊的家中查获该赌场的赌资就达15万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辨认笔录、相关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仝某、黄某、董某、姚某丙、陈某戊、周某己、张某庚、高某壬、陈某癸、魏某、乔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告人董某、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甲、仝某、黄某、董某、姚某丙、陈某戊、周某己、张某庚、高某壬、陈某癸、魏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甲、董某、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姚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张某甲、乔某、陈某戊、仝某、董某、周某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X请求追究被告人董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董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x.51元。并向本院提交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医药费票据、有关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医鉴定书等证据。

诉讼代理人意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董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车是其买的,其行为构不成抢劫罪,其没有参与盗窃,其没有指使他人敲诈勒索,其行为构不成开设赌场罪,对寻衅滋事罪其认罪。

辩护人意某,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参与的寻衅滋事案件都是因为被害人过错在先而引起的。并向本院提交了六份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及两份会议记录复印件、六张收据复印件、张家村村南小学拆迁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张XX证言、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夜市大棚现场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仝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董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强迫交易罪,其没有参与敲诈勒索和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其没有动手。

辩护人意某,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第一起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被告人黄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其没有去。

辩护人意某,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被告人黄某系从犯。

被告人姚某丙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和诬告陷害罪不能成立。

辩护人意某,被告人姚某丙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第5、9、12起被告人姚某丙不在现场,寻衅滋事第15、17起被告人姚某丙虽在现场,但构不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陈某戊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意某,被告人陈某戊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某戊在寻衅滋事和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家属主动退赃。

被告人周某己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意某,被告人周某己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己没有参与寻衅滋事第10、17起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己寻衅滋事第21起不能成立。

被告人张某庚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人意某,被告人张某庚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高某壬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陈某癸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人意某,被告人陈某癸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某癸系自首,系从犯。

被告人魏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人意某,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并向本院提交了两份协议书复印件及一份清单复印件、两份收条、两册交易车记录本等证据。

被告人乔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开设赌场罪其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两劳释放、网上在逃和社会闲散人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张某甲为首,以周某某(在逃)、仝某、董某、黄某、姚某丙、姚某某(在逃)等人积极参加,以陈某戊、周某己、张某庚、高某壬、陈某癸、魏某、乔某、李某某、李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张某某、李某某(二人在逃)等人为一般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为更好的实施犯罪,该组织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要求成员必须听从安排、随叫随到,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不准出卖组织情况;为拉拢成员,该组织为成员跑事,摆平事端(如周某某、黄某等人故意伤害杨X;斗狗场寻衅滋事后陈X被撞伤,张某甲出面为其索赔等);为控制组织成员,该组织为骨干成员提供住处及经营场所,发放工资、福利。其成员多次在外进行冲场子、站队、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获取钱财;组织成员在外受欺后,由组织出面为其出气(如聚众扰乱新郑龙湖的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从而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为牟取暴利,维持组织的发展,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恶名及势力取得郑州市X村干部的身份,并以此为掩护,强行以低价租用张家村X村夜市大棚、河南二手车交易市X组织构建了较强的经济基础。组织成员还通过在外有组织的冲场子、站队、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具有较强的经济基础。

该组织为显示其强势地位,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击竟争对手、殴打无辜人员、聚众扰乱市场秩序,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做恶、欺压残害群众,先后致伤数十人,个别被害人因无法忍受该组织的侵害,多次到省委及各级政府部门上访。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郑州市的二手车交易市X村周围建筑工地的工程进行非法控制,同时还强行干预郑州北郊一带村级基层政权的选举,给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心理威慑,在郑州北郊及周边地区造成极其恶劣影响,降低了政府威信、影响了政府形象,严重破坏了郑州市X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陈某戊、仝某(猛某)、乔某(小才)、姚某丙(姚奇)、姚涛、周某某(赵云)、陈某某、重阳、老某、张某某、小龙他都认识。他有一个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夜市大棚,主要就是从这两个生意上赚的钱,这个夜市他主要是收租金赚钱,一个月能为他带来一万多元的纯利润,二手车市场还没给他带来利润,张家村小学一年也能收个二、三十万元。

2、被告人仝某供述,2004年,他就通过朋友认识了张某甲,后来他就因为打人住了监狱,2008年6月份被释放,2008年8月份,知道张某甲在张家村开有夜市市场,便找到张某甲,这样他才跟着张某甲混的。当时张某甲在北环一带名气很大,只要一提张某甲,群众都很害怕,跟着张某甲混能得很多好处,挣钱容易不少,有啥事张某甲一出面就能解决,没人敢惹,所以才死心塌地的跟着张某甲。跟着张某甲的人有老某、赵云、陈某戊、乔某、姚某丙、张某庚、魏某、高某壬、姚涛、姚宾、刘大伟、张某某等十余人,这些人还有一些手下。其中老某和赵云是张某甲的左膀右臂,每天都跟在张某甲身边。骨干成员有八、九个,他们的手下就更多了,如果打起架来他们能召集好几百人。张某甲很有钱,也很有人脉,他们都是跟着张某甲混的,他们之间也都是通过张某甲认识的。张某甲让他们干啥他们就干啥。张某甲就是他的大哥,敢惹着张某甲的话,就会死的很惨。他们这伙人出去时喜欢戴墨镜,金项链,留平头和光头,身上都纹有纹身。有些生意只要张某甲干了别人就不能干,别人也不敢干。张某甲在北环开了一个二手车交易市场,在文化路X路交叉口开有一个夜市市场,在南阳路天水洗浴开有一个赌场。张某甲多次住监狱,但是张某甲始终控制着张家村X村的好多地张某甲都无偿占用,去龙湖的二手车市场打架,就是因为张某甲想把郑州的二手车市场全部垄断、控制,所以才纠集几百人去找人打架的。并与被告人董某、黄某、姚某丙、陈某戊、周某己的供述互相印证。

3、被告人张某庚供述,2007年夏天,他通过姚奇认识了张某甲,跟着张某甲混的有老某、赵云、姚某丙、猛某、张站帅,他们几个是张某甲的贴身干将,还有高某壬、姚涛、姚某某和他都是跟住姚奇的,其中老某和赵云是张某甲的左膀右臂,每天都跟在张某甲身边。骨干成员有八、九个,他们的手下就更多了,如果打起架来他们能召集好几百人。张某甲很有钱,也很有人脉,张某甲开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夜市大棚,很早的时候张某甲就是有名的村X村的人很怕张某甲,张某甲让他们干啥他们就干啥,他们这个团伙张某甲是头,张某甲有钱又有人,黑白道通吃,他们这伙人出去时喜欢戴墨镜,金项链,留平头和光头,身上都纹有纹身,张某甲说过,如果他们打着张某甲的旗号去干啥事,必须得跟张某甲汇报,如果不汇报,张某甲就会修理他们。张某甲多次住监狱,但是张某甲始终控制着张家村X村的好多地张某甲都无偿占用,张某甲去龙湖的二手车市场打架,就是因为张某甲想把郑州的二手车市场全部垄断、控制。并与被告人高某壬、陈某癸的供述互相印证。

4、被告人魏某供述,2008年10月份,华子就介绍他去张某甲的河南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他就和华子一块在张某甲的市场里和开了一家老魏汽车中介信息部。张某甲坐过牢,人比较狠,在北环很有名,张某甲手下有一批马仔,听张某甲指挥,跟着张某甲的有张某某、姚某丙、猛某、陈某戊、小柴、华子(申贵良)、刘某某等人。他们各自有自己的小弟。2008年11月1、2日那两天去龙湖二手车市场的时候,那么多人应该都是跟着张某甲的那些人召集的,如果没有组织纪律谁会叫来那么多人。虽然各自都有人但最终都得听张某甲的。张某甲在北环势力很大,很有钱,在北环一带,都比较怕张某甲,另外那些人跟着张某甲每个月能拿800元工资,还管吃管住。张某甲平常对他们管理也很严,那些年轻孩虽然很孬,但是由于有张某甲的严格管理,他们也不敢胡乱跑,是比较守纪律的。

5、被告人乔某供述,2008年张某甲从监狱里回来的时候,他公司开发的小区X村的10亩地,张某甲是村里的队长,他们有生意上的来往,就是这样认识的。张某甲坐过牢,人比较狠,在北环很有名,张某甲手下有一批马仔,听张某甲指挥,跟着张某甲的有赵云、老某、猛某、陈某戊等人。他们各自有自己的小弟。赵云、老某是张某甲的左膀右臂,整天跟着张某甲,他和张某甲一块在天水洗浴中心开了一个“饼场”。

6、证人刘XX证实,离婚前她和张某甲一共有存款50多万元,张某甲他家有一处老院,他们租村X村小学8亩的土地,在那盖的仓库租给别人,一年大概可以收入20万元左右,他们在刘庄蔬菜批发市场有一个办公室,和一个大棚,大棚里面有20个左右的摊位。

7、证人邵XX证实张某甲在北环一带是黑社会。并与证人宋XX、张XX、李XX、李XX的证言互相印证。

8、证人张XX证实老某、赵云和重阳都是跟着张某甲混的,属于北环一带的黑社会。

9、相关批件、举报材料证实被害人举报情况。

10、提取刀具照片证实作案工具情况。

二、抢劫罪

2003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从被害人陈XX处购买一辆昌河面包车,后又以该车有毛病为由,要求退车。2003年11月13日,张某甲与陈XX约定在郑州市X区陈砦原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见面,在收到陈XX退的车款现金2万余元后,因对陈XX少退500元不满,张某甲将陈跺倒在地后开车逃窜。为要回车辆,陈XX与妹夫杨XX在张家村附近找到该车,在要求退车时,张某甲带领人赶到,对二人实施殴打后,又强行将该车开走。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3年,他买过一辆面包车,他把车开回去一、两天后,因为烧机油,他就又开到二手市场要求退车,因和卖主关于价格未谈成,他便开着车又走了。

2、被告人陈某戊供述,2003年快冬天的时候,他帮张某甲买过一辆昌河面包车,价格好象是2万多元,张某甲把钱给过卖主后,就走了,过了几天张某甲找到他说买的面包车烧机油,不想要了,他、张某甲和那个卖主商量少退给张某甲500元钱,张某甲同意了,他就走了。过了一会,那个卖主给他打电话说,张某甲把面包车开走了,把那两万多元钱也给拿走了。他听后就问张某甲咋回事,张某甲说那卖车的老扯淡,说好的少退500元,过了没一会又反悔了,说少退1000元,那辆面包车张某甲让别人开走了,买车的两万多元钱张某甲也拿走了。后那个卖车的把张某甲的昌河车给截住了,张某甲把卖车的及其亲戚打了一顿。

3、被害人陈XX陈述,2003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他通过陈某戊卖给张某甲一辆车,他记得价格是二万三千八百元左右。过了有一个星期左右,陈某戊给他打电话说张某甲要退车,他就到旧车交易市场和张某甲见面,当时他说要退可以,得少退500元钱。张某甲也答应了。后他把钱给了张某甲,张某甲接到钱后强行把车也开走。后他和他妹夫杨XX把那辆车截住,张某甲带人打了他们一顿。并与被害人杨XX的陈述互相印证。

三、故意伤害罪

(一)、2006年3月10日晚,张XX等人在郑州市X村公交二公司对面的被害人董XX开的“麻辣鱼狗肉”饭店消费后,因饭钱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董某得知情况后赶到文化路上的聊源网吧附近,伙同李二强、王涛、魏鹏程(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砍刀,将被害人董XX、董XX、聂X打伤。经鉴定,董XX的伤情为重伤,董XX、聂X的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被告人董某的行为致附带民事原告人董XX头部重伤,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附带民事原告人受伤后住院111日,花去医疗费x.63元,误工费3219元,护理费6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65元,营养费2115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x.88,共计x.51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董某供述,2006年3、4月份的一天,一个叫王某的给他打电话说有人掂刀和钢管打王某了,让他过去帮忙,他和李二强、王某、高某某、小某、鹏某、辉某等人每人拿了一把刀,对方也有十一、二个人,他是和一个手拿钢管的孩对打,那个孩的钢管打着他的胳膊了,后来这个孩被他打跑了,他看见有几辆警车过来了,他就将刀扔到路边的花池里,就跑进陈砦村里。并与同案犯李二强的供述互相印证。

2、证人谢XX证实,她丈夫董XX、表弟聂X和董XX在文化路聊缘网吧北边十多米的地方被人砍伤了。

3、法医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董XX的伤情为重伤,董XX、聂X的伤情为轻微伤。

4、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医药费票据、有关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附带民事原告人受损失情况及同案犯判刑情况。

(二)、2008年6月2日晚,被害人杨X、杨X及其家人在郑州市X村张某甲开设的夜市大棚内消费后因付饭钱与摊位老板发生争吵,在该夜市看场子的被告人黄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闻讯后,手持擀面杖、板凳等凶器围殴杨X、杨X等人,在将杨X打跑后,又将杨X当场打昏在地。案发后,黄某、周某某被抓获归案。为使组织成员免受刑事追究,张某甲多次找被害人家属说情,软硬兼施。最终,被害人家属在张某甲的威胁下被迫接受18万元的赔款,双方达成私下调解。经鉴定,杨X的伤情为重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黄某供述,2008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赵云、东海把在张家村夜市吃饭的一个胖子打了一顿。过了有两天庙李派出所的在张家村夜市把他和赵云抓住了。后张某甲开始要出面说他们这个事,后来怕给这个事弄大就由赵云的老婆杨X出面说这个事,最后一共赔了被害人18万元,他没有出一分钱,赵云拿多少他不是很清楚,剩下的都是张某甲出的。并与被害人杨X的陈述、证人杨XX、顾XX、杨X、杨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协议书及收条证实关于民事部分已赔偿到位。

3、辨认笔录证实殴打被害人的是黄某及要求私了的是张某甲。

4、法医鉴定书证实杨X头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四、寻衅滋事罪

(一)、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为垄断郑州二手车交易市场,获取非法利益,以其在郑州市X路北段非法开设的河南二手车交易市X组织姚某丙、刘某某(另案处理)、魏某等人多次窜至新郑市X镇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散发传单、广告,威胁、利诱商户到河南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2008年11月1日中午,被告人姚某丙、魏某等人再次开车窜至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打探情况,在该市场人员对其劝离时,双方发生争执。姚某丙从车中拿出一把砍刀威胁市场人员,并将车堵在市场大门口,在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后,姚某丙、魏某等人仍堵住市场大门进行滋事,期间,姚某丙等人又打电话向张某甲汇报此事,张某甲立即召集陈某戊、仝某、刘某某等人开数辆汽车,同时又打电话召集数十名打手乘出租车赶到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外,对该市场进行围堵,并在市场内滋事,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当晚,被告人张某甲又召集姚某丙、魏某、张某某等人商量以此事为借口继续向对方挑衅,以此影响对方生意。

(二)、2008年11月2日上午,魏某受张某甲的指使带领仝某、张某某(已判刑)开车途经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口时,见到该市场商户卢XX后,便下车对卢XX进行围攻,卢XX跑回其在市场内的信息部时,魏等人又追至该信息部内进行滋事,后卢XX从信息部内逃出,被从后面追上的张某某打倒在地。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后将张某某抓获,在带其离开市场时,姚某丙等人受张某甲的指使赶到并将车横停在该市场大门口,阻止民警离开并进行滋事。后姚某丙、张某某被派出所民警强制带离。

(三)、2008年11月2日上午,魏某、仝某张某某等人在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对卢太喜等人滋事时,仝某趁机向张某甲汇报此事,后张某甲带领陈某戊等人开车赶到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同时电话通知数百人乘出租车赶到该市场进行滋事,在新郑市公安局防暴队赶到维持秩序时,张某甲等人仍在该市场门口聚集,并派陈某戊、魏某等人前往龙湖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吵闹,干扰正常办案。因张某甲等人在市场门口围堵至下午三四点钟,致使市场全天无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8年11月1日,他去龙湖派出所协调姚某丙、魏某被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工作人员殴打的事。他们这边去的有姚某丙、魏某、华子、仝某,张某某。

2.被告人姚某丙供述,2008年11月1日中午1点多,他和魏某、刘大伟、姚涛四个开着周某某的白色捷达车(豫x)去了龙湖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魏某下车到一个信息部联系车,他和刘大伟、姚涛在车上等,这时龙湖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两个人走到他车跟前,那两个人认出他是郑州北环那边张某甲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里的人,经常来这里发名片抢生意,他们就和那两个人吵了起来,后有一辆黑色奔驰轿车从后边超过他的车拦在他的车,张XX(龙湖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老板)从车上下来,张XX拉着他就打,这时魏某看见有人打他后就往他这里跑,龙湖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卢XX当时也过来了,后卢XX就开始动手打魏某,把魏某打倒在地。他害怕张XX跑,就躺在张XX的奔驰车下面,并给张某甲打了电话,让张某甲过来帮忙。一会儿派出所就过来,开始调查,派出所的民警就赶紧把他弄下来让他上了警车把他拉到了派出所,当时也就是下午3点左右,在派出所录口供期间,他看到张某甲和几个年轻孩在派出所院子里站着。张某甲在老交易市场北边又开了一个二手车交易市场,张XX在龙湖开了一个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两个市场之间竞争比较厉害,张某甲经常派他、张某庚、刘某某、研进(姓什么不知道)去龙湖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留电话,让龙湖市场里倒车的人把车开到张某甲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里卖,他因妨碍公务被龙湖派出所拘留7天。并与被告人仝某、陈某戊、魏某的供述、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互相印证。但刘某某还供述猛某给他说张某甲说让他和魏某、刘大伟一起去新郑的二手车市场和搅一下,让那些人都来他们市场来卖。2008年11月初的一个周六下午,张某甲让他们通知各自的手下来龙湖二手车市场准备打架。被告人魏某还供述陈某戊也去龙湖二手车市场了。

3、被害人卢XX陈述,他们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是2008年8月10日开业的,开业后,一直都有一伙人每逢周末旧车交易的时候,那些人来他们市场就四处发放名片,只知道名字就一个叫老魏的,拉拢在他们这里交易的客户去郑州北环旧车交易市场交易,当时他们市场的管理人员多次驱逐那帮人,那帮人都不听,而且那帮人都很横,他们市场的老板张XX就叫市场的管理人员不让那辆车再进入市场。后来也知道来的那一伙人是郑州北环旧车交易市场老板张某甲的手下,张某甲为了能够控制整个郑州的旧车交易,张某甲就让手下来他们这里找事,想用这种方式把他们市场击垮,以此达到控制整个郑州旧车交易行业的目的。他们知道张某甲是郑州北环的黑社会,为人凶狠,手下养了一大批的马仔,控制了郑州北环的多个交易商场。11月1日下午,经常来他们市场找事的那辆白色捷达轿车又过来了,车上的四个人又和他们市场的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后那几个人就把车开到市场门口,用那辆白色的捷达轿车堵住了市场的大门。也不让车进。他就过去对那几个人说把车挪挪,那几个人就想下来打他,当时老魏也坐着那辆车上。他们市场的老板张XX开着车过来看啥情况,并说了那几个人几句,车上的几个年轻孩就从车上拿出一把刀,张东亮就把那个孩手上的刀踢掉了,后车上的两个年轻孩儿就下了躺在张XX的车旁边,说张XX打人了,后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把那几个人带到派出所。到下午三、四点的时候,听到外面有人吵着找他,他看张某甲领着三、四十个看着很凶恶的人在他们市场里乱转,他就赶快藏到他们信息部的楼上,并发现市场的大门口又被堵着了,大门口停着好几辆车。11月2日上午9点多,老魏和三个年轻孩儿开了一辆白色宝来轿车过来了,老魏和那三个年轻男子打了他一顿。后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就追上他,把他的两颗门牙打掉了。张某甲因为这个事情,又找了很多人来他们市场闹事,来人乘坐的出租车都把小刘桥旁边停满了。并与证人牛X、牛XX、张XX、王XX、于XX、吴XX、白XX、张XX、田XX、刘XX、吴XX的证言互相印证。

4、提取证明、作案工具照片及现场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情况。

5、法医鉴定书证实卢XX的口腔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6、辨认笔录证实参与闹事的是张某甲、仝某、姚某丙、魏某。

(四)、2008年8月24日中午,被告人黄某、陈某癸、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窜至郑州市X村斗狗场看斗狗,因拒绝购买门票与斗狗场老板的儿子宋XX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周某某、黄某等人为报复宋XX,电话召集被告人董某前来打架,董某遂纠集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十余人赶至现场,伙同黄某、陈某癸、周某某等人手持事先准备的钢管、木棍等凶器追打宋XX,并当场将其打昏在地。在追打过程中,陈某某被宋XX的本田CRV车撞伤,为给组织成员索赔,张某甲以车是被害人的,责任应由被害人承担为由向被害人家属索要6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黄某供述,2008年7、8月份的一天上午十点多,他和陈某某、马斌、陈某癸、赵云在皋村斗狗场,和卖票的女的因门票吵起来了,斗狗场里就出来了俩男(其中一个后来知道叫宋XX)的跟赵云骂起来了,然后赵云就打电话给董某让其叫人打架。过了有五、六分钟姚某某、董某、还有三、四个他叫不上名的人就过来了。斗狗场的那几个人知道他们是跟住张某甲的,就叫了秦学话说和这事,秦学话叫他们这一帮别打斗狗场的那几个人。但姚某某和董某不愿意,非得要打那几个人。后他看见董某等人都拿住钢管棍棒在追宋XX,并把把宋XX打倒在地,这时一个银色吉普车开过来正好撞倒陈某某。并与被告人董某的供述、被害人宋XX的陈述互相印证。但宋XX还陈述打他的那些人是跟着张某甲的,是张某甲的手下,都是黑社会。

2、证人宋XX证实的事实与被害人宋XX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互相印证。但还证实大概是2009年初,他先找到宋XX,让宋XX想法与张某甲联系上,后他们就去文化路X路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张某甲问他们准备拿多少钱,他问受伤的人要多少,张某甲说,对方要60万元,后陈某某说最少40万元,张某甲说最低40万元。这之后,他们又去找宋同亮,想让宋同亮给张某甲说说,少拿点,结果张某甲后来被抓起来了,他们也没在跑这事。并与证人李XX、宋XX、朱XX、陈X、张X的证言互相印证。

3、宋XX被打诊断证明书证实宋XX受伤情况。

4、辨认笔录证实围殴宋XX的是陈某癸和黄某。

(五)、2008年5月11日中午,邵XX与李XX等人因债务纠纷在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发生冲突。被告人张某甲、黄某、周某某等人得知此事后,迅速赶至现场,手持铁锨等凶器围殴李XX等人,并电话通知董某、姚某丙等人赶至现场滋事,因当地派出所出警,张某甲等人才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黄某供述,2008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他和赵云正看见有四、五个人围着张家村的叫亚宾打,他们就过去帮忙打架,赵云从一个民工手里夺过来一把铁锨,用铁锨打其中一个人,把铁锨把都打断了,赵云还用断的锨把朝那个男的头上、身上乱打,把那个男的都打倒了,这时张某甲开着皇冠轿车也过来了,后张某甲夺过来赵云的铁锨把往那个男的身上乱打,把那个男的都打昏了,后他们见董某和姚齐也过来了,赵云说是其给姚齐和重阳联系的,让他俩过来的。并与被告人董某的供述、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王XX、马X、李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诊断书及住院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受伤情况。

3、辨认笔录证实参与打架的是张某甲、黄某、董某、姚某丙。

(六)、2007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在得知张小龙等人在郑州市X村口附近与该村村民张X、杨X等人发生冲突后,纠集人员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手持砍刀赶至现场,意欲殴打张X、杨X等人,后在杨X父亲杨XX劝阻下,董某仍不罢休,持刀将杨XX右手砍伤后逃窜。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董某供述,2007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一个叫小龙的孩儿给他打电话,说其在张家村村口挨打了,让他去帮忙打架,他和他的朋友小崔以及小崔的几个朋友就开着车,去张家村,看到一群人正在那里吵架,当时和小龙打架的那几个孩儿也喝了点酒,一看他们冲过去,就捡起地上的砖头,小崔说车上有刀,他们几个就回到车上,抄起板刀,对方一看他们拿的有刀,就跑走了一个,他们冲着另外的一个孩儿过去,他冲在最前面,挥舞着手里的刀,这时一个中年人一边护着那个年轻孩儿,并向他求饶不让打其儿子,当时他也比较激动,失手用刀划着那个中年人的手了。并和被害人张X、杨XX、杨X的陈述、证人张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辨认笔录证实持刀砍人的是董某。

3、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杨XX手被砍伤情况。

(七)、2009年4月8日晚,被害人李XX等人在拉运建筑垃圾时,误走入郑州市X路北段张某甲开设的河南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在得知走错地方后准备返回,走至市场大门口时被张某甲强行拦下,张某甲以李XX等人的车辆轧坏路为由对李XX进行殴打,后又打电话召集姚某丙、仝某等人赶到市场内对李XX等人进行威胁,并强行扣留李XX等人的车辆达数日。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仝某供述,2009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甲给他打电话说有人往其开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里拉土,把路压坏了,让他过去看一下,他到后,看见姚某丙、胖孩等七、八个人,这些人都是在张某甲二手车交易市场看场子的人,他们截住了一辆拉土的后八轮货车,让车靠到路边,然后姚某丙他们又把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大门关住了,把里面倒土的十来辆拉土车都圈在了二手车交易市场里边,姚某丙说刚有个拉土的司机骂张某甲了,张某甲领着他们把这个拉土的司机给打了一顿,张某甲把那十几辆拉土车都给扣了,让车停到市场北边,他们几个就把司机赶上车,骂张某甲的那个司机把车停好后,可能是害怕挨打,突然从车上跳了下来,从市场围墙那翻墙跑了,姚某丙领着几个人便跑过去追,但没追上。其余的司机都让走了,并对司机说车先扣到这,回头再说事。过了几天除了骂张某甲那个司机的车外,其余的车都让开走了,又过了一段时间,那个骂张某甲的司机又托了人找到张某甲说好话,又拿了点钱,张某甲才让把车开走。并与被告人姚某丙的供述、被害人李XX、臧XX、生XX的陈述互相印证。

2、辨认笔录证实打被害人、扣被害人车的是张某甲和姚某丙。

(八)、2008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郑州市X镇城管执法中队在清理文化路X村夜市占道经营时,被告人张某甲带领仝某、黄某、周某某等人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致使城管执法人员无法正常执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仝某供述,2008年9月份一天下午5点多,他正在张家村夜市市场里玩,看见张某甲领了“老某”和另外他不认识的两个年轻孩在夜市市场角里站着,张某甲叫他过去,并说城管把咱夜市上的桌子都收走了,让他们几个去把城管车上拉咱市场里的东西都给卸下来。他们开始骂那几个城管,让那几个城管把拉他市场上的东西都卸下来,张某甲对那几个城管说,不把东西给卸下来,谁都别想走。那四个城管便把拉他们市场上桌子等东西从执法车上卸了下来并放回原处,就开车走了。并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被害人王XX、杨XX的陈述互相印证。

2、辨认笔录证实阻碍执法的是张某甲和仝某。

(九)、2009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壬等人在郑州市X路“摇钱树”KTV唱歌消费,因锁事召集他人准备滋事时,高某壬又与被害人朱XX等人发生冲突,后高某壬持事先准备好的斧子、砍刀将朱XX等人砍伤。被告人张某庚等人得知后赶到现场准备继续滋事,因派出所及时出警处理,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高某壬供述,2009年3月18日晚上,他和温林飞、曾卫喜、温子祥、崔鹏举、崔豪杰等几个人在慢摇吧唱歌喝酒,因琐事和他人发生矛盾,他用斧子朝着那几个人就抡开了,那几个人想夺他的斧子,好像斧子伤到那几个人了。后张某庚也过来,后来派出所过来了,把他们都拉到派出所里,派出所里的人说他把人打伤了,后来经派出所的人协商,他出了8000元钱,派出所的人才让他走,当时这个钱是他哥和姚奇两个给派出所送去的。并与被告人张某庚、姚某丙的供述、被害人朱XX、赵XX的陈述、证人袁XX、殷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辨认笔录证实用刀砍被害人的是张某庚和高某壬。

3、接处警登记表证实当时接警情况。

(十)、2006年12月1日上午,被告人董某受人雇佣,带领周某己等人窜至郑州市X村闹事,与当地村X村民多次上访告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董某供述,2006年快过年的时候,黄河迎宾馆附近的金洼村X村的地,结果村里的老百姓不同意,挡住不让开发商量地,“新发”便联系人站队,新发通过小黑找到他,他便领住二周、胡磊、小亮、小亮的老乡去站队,把要量的地围了起来,不让老百姓过来阻挠量地,量完后,小黑给他了700元钱。并与被告人周某己的供述、证人贾XX、王XX、时XX、贾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接处警登记表及惠济区X街道工委报告证实接警情况及贾XX等100余名群众上诉并处理情况。

(十一)、2008年9月份一天下午,郑州市X村的马X因修建仓库时与邻居王XX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庚、刘某某等人闻讯后,迅速赶到现场参与滋事,将被害人王XX的东风货车(豫x)及其住宅窗户的玻璃砸烂,防盗网砸坏。被损财物共价值2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庚供述,2008年的下半年的一天,刘某某给他一起到一个叫京水的村子,那里已经聚集了五、六十个人,到了之后,一个三十多岁的人带着他两个就进人群里了,后一个四十岁左右的人带着他们到一家房子的大门那里骂着让开门,门一直没开,带他们去的那个人就去把那家房子后面的玻璃全砸了,然后他们又回到那家门口,门口处停了一辆大货车,刘某某就把车的前挡风玻璃砸了。并与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互相印证。

2、被害人王XX陈述,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他邻居马杰因在他家西侧的空地修建一个仓库和他发生矛盾,后马杰、马杰的妈、马杰的小叔就用拳头打他和他儿子王XX。马杰叫了一帮人开了好几辆车往村里走,他马上打了110说马杰要打他们,他和丽军就跑到他小弟家把门锁上,后马杰他们把他家买的红色东风卡车驾驶室的玻璃和一楼窗户玻璃全被砸碎了。并与证人王XX、王XX的证言互相印证。

(十二)、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姚某丙在得知张某甲姨夫宋XX与本村村民宋XX发生争吵后,带领高某壬、刘某某等几十人窜至郑州市X村,对宋XX及其家人辱骂、滋事,致使宋XX正在建筑的房屋停工。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姚某丙供述,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张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领住人去杲村看看,张某甲说其姨夫二囤喝多酒了,和村里面的人发生争执了,他就带刘某某、张某某、高某壬等人去杲村,一共去了有二十多个人,他们就跟着二囤去了那个和二囤发生争执的人家,并骂打二囤的那个人,后来警察来了,他们就都走了。并与被告人高某壬的供述、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宋XX的陈述、证人宋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证人张XX证实,大概是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宋XX给他打电话说其和村的人打架了,让他通知姚涛,让姚涛过去看看,后他就让姚涛过去看看。

3、辨认笔录证实参与闹事的是姚某丙、高某壬。

(十三)、2008年12月7日,郑州市X村X组长选举时,被告人仝某受人雇佣,带领张某庚、刘某某等人窜至东韩砦社区办公室外,为任XX助威,威胁其竟争对手及参与选举的村民,通过对群众实施心理威胁,强迫村民投任XX的票,在任当选村X组长后才离去,后被告人仝某等人得好处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仝某供述,2008年12月份的一天早上8点多,他带住刘某某(光头)、张某庚及他们的手下等十几个人来到东韩砦选举现场,给候选人助威。选完后,东韩砦请他们来助威的人给他了2000多元钱。并与被告人张某庚的供述、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张X、许XX、张XX、常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接处警登记表及选举现场照片证实东韩砦村X组长选举现场情况。

(十四)、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被告人陈某癸伙同张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艳龙、陈某某、陈某戊、张治钢、陈某某(上述八人均另案处理)在郑州市X村用一辆红色面包车堵住郑州市市政公司第三分公司运输垃圾的红岩牌后八轮汽车和一辆工程铲车的出路,时间长达12个小时之久,张某某等人并谎称该垃圾场是他们承包村里的,强行向市政三公司索要现金x元钱,市政公司副经理董X找到陈庄村治保主任张XX说情,张某某等人说:“不见钱不放车”,次日9时许,市政公司的负责人找到陈庄村的张XX,让张XX作中间人进行说情,张XX经过与张某某等人协商,张某某、陈某某等人向市政三公司索要x元钱才放被堵的市政三公司的两辆车。张某某等人将要过来的x元钱进行分赃。张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陈某某分得赃款900元,陈艳龙分得赃款800元,陈某某分得赃款900元,陈某戊分得赃款900元,陈某某分得赃款1500元,陈某某分得赃款1500元。张治钢分得赃款500元,陈某癸分得赃款900元。

另查,被告人陈某癸于2009年5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某癸供述,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陈艳龙、张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陈某戊等人用一辆红色的一汽佳宝面包车堵住了市政局的一辆后八轮垃圾车,向市政公司要了1万元钱。他于2009年5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同案犯张某某、陈某某、陈艳龙、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戊、张志刚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李XX、张XX、陈XX、张XX、张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起诉意某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癸系投案。

(十五)、2008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姚某丙在得知酱肉烙馍村饭店内的服务员与隔壁贵香苑啤酒鸭饭店的女服务员发生争执后,指使刘某某等人窜至索凌路X路(原名新某路)交叉口,对贵香苑啤酒鸭饭店的女服务员进行威胁、殴打。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姚某丙供述,2008年11月底12月初一天中午,在他家开的酱肉烙馍村饭店的服务员刘XX给他打电话,说其谈的女朋友(隔壁啤酒鸭饭店的女服务员)领了个男的,要打刘XX,他联系刘某某和小龙到他饭店,他见刘XX和三个女的正在饭店门口争吵,刘某某也在旁边站着吵,刘某某说隔壁啤酒鸭饭店的保安要打刘XX,他们就打了保安一顿,后那保安便打了报警电话,民警把他们都带到派出所。并与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宋X、李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08年12月23日,在贵香苑啤酒鸭饭店有人打架。

(十六)、2009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董某伙同刘斌等人受贾永峰(另案处理)的雇佣,窜至郑州市X区北大学城易海网吧内,将通向三楼网吧的楼梯口堵住并进行滋事,威胁上网的人员不准进入网吧,严重影响了该网吧的正常经营。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董某供述,2009年2、3月份的一天,永峰让他和刘斌去和搅易海网吧一下,后他们就去那个网吧了,他们就堵住网吧口不让上人,堵了一段时间后,他们就走了。并与同案犯贾永峰的供述互相印证。

2、被害人李X陈述,贾永峰经常带人到他网吧捣乱。

(十七)、2009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董某、姚某丙、周某己等人伙同刘某某、刘钦(另案处理)受人雇佣,插手他人经济纠纷,窜至郑州市X路和北环交叉口东南角的一建筑工地,聚众闹事。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董某供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一个叫“小李的朋友给他打电话说,有个搞房地产的老板在丰庆路和北环交叉口跟人家打架,让他叫点人过去捧捧场,后他便联系了辉和大垮,让他俩带点人去丰庆路和北环交叉口,他自己先打的到丰庆路和北环交叉口后,过了十几分钟,辉和大垮带了两个手下到后,他领着他们到丰庆路和北环交叉口附近两栋小高层楼下,见了小李,并给辉和大垮他们指了指他们一边的人,说只要站着就行,吓唬吓唬对方。他们五个站了有四十多分钟,最后可能是老板协商好了,小李给了他1000元钱。并与被告人周某己、姚某丙的供述互相印证。

2、证人黎XX证实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姚XX带人闹事三次。

3、证人席X证实,他公司开发的富邦铭邸二期工地多次被人阻挠施工,导致施工现场人员无法进入工作。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姚XX多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到他公司办公和售楼部、施工现场等地威胁公司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干扰他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

(十八)、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庚、高某壬等人经预谋后,窜至郑州市X村罗记大盘鸡饭店,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段扫帚条投入到饭菜中,并以吃到赃东西为由在饭店内滋事,向该饭店老板罗XX强拿硬要现金500元。

另查,被告人高某壬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姚某丙。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庚供述,2008年天冷的一天中午,他、高某壬等人在罗记大盘鸡吃饭,以吃到不干净的东西为名,向老板要500元钱。并与被告人高某壬的供述、被害人罗XX、霍XX的陈述、证人张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高某壬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姚某丙。

(十九)、200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庚等人窜至郑州市X村圣亚超市内,以喝了该超市卖的水后肚子不舒服为由在超市内滋事,对超市老板李XX强拿硬要,后在房东的说和下才未得逞。

(二十)、2008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庚等人窜至郑州市X村特别特理发店内,以理坏头发为由在理发店内进行滋事,后在房东的说和下,被害人王XX被迫交给张某庚等人现金60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庚供述,2008年8月份一天,他在圣亚超市以喝圣亚超市的水喝坏肚子为名,讹该超市500元钱,后圣亚超市的房东找到俺父母,又把500元钱要过去了。2008年下半年,他和赵阳、磊某等人在特别理发店以磊某的头发理坏为名,讹该理发店600元钱。并与被害人李XX、王XX的陈述、证人余XX的证言互相印证。但被害人王XX还陈述他给那几个孩儿605元。

2、证人王XX证实的事实与被害人王XX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互相印证。

3、辨认笔录证实张某庚带人向二被害人要钱的。

(二十一)、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经预谋后,被告人周某己指使陈亮等人窜至郑州市X村许氏大盘鸡饭店内,以吃到赃东西为由在店内滋事,后由周某己出面强迫饭店老板何XX拿出现金1800元及价值100元的香烟一条,饭钱150余元也被免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周某己供述,2008年9月底的一天,他和陈亮等人预谋在许氏大盘鸡吃饭时以在大盘鸡里事先放了个清洁球丝,想讹老板钱。并与被害人何XX、牛XX的陈述、证人张XX的证言互相印证。但被害人何XX还陈述他赔那四个年轻孩儿1800元钱,给他们买了一条100元的烟,把饭钱(150元左右)也免了。

五、敲诈勒索罪

(一)、2008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等人经预谋后,指使黄某、董某、周某某、姚某某等人驾驶张某甲提供的一辆军牌别克商务轿车窜至郑州市X村张XX家,以张XX的儿子吵架吓住张某甲的女儿为由,强迫张XX必须拿出20万元做为赔偿,并威胁其儿子的安全。后因张XX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告状,才未敲诈得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黄某供述,2008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和赵云、董某、姚某某等人,以张XX的家人吵架吓住张某甲的女儿为由敲诈张XX二十万元,后因张XX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告状,才未敲诈得逞。并与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互相印证。但被告人董某还供述当时在张某甲的家里,张某甲给赵云说,让赵云领着他们几个到张某甲村找张XX的儿子,问张XX讹点医药费,当时他就在赵云旁边,后老某开着车拉着他们几个人去找张XX的。

2、被害人张XX陈述,2008年5月14日下午15时左右,张某甲让五个年轻孩儿到他家,并想敲诈他20万元,为此他多次向政府反映这件事情。并与证人李XX的证言互相印证。

3、辩认笔录证实参与敲诈勒索的人是董某、黄某。

(二)、200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伙同刘斌(另案处理)以入干股为由,窜至郑州市北大学城附近的标榜理发店对老板袁XX进行威胁,后敲诈现金36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董某供述,2008年11月的一天,他和刘斌以入股为由敲诈中州大学门口的标榜理发店老板3600元钱,他和刘斌一人分了1800元钱。并与被害人袁XX的陈述互相印证。

2、辨认笔录证实敲诈袁华伟的人是董某。

3、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起诉意某书及呈请立案报告书同案犯刘斌已立案。

六、强迫交易罪

2007年上半年,为牟取暴利,被告人董某、周某某等人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在郑州市X区内,强迫该小区内装修的多数业主高价购买其所卖的水泥和大沙,并对其他在该小区内卖水泥和大沙的商户进行威胁、殴打,不准其在该小区内经营。强迫交易金额达八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董某供述,2007年初,当时主语城里可多人装修房子,装修房子需要水泥和大沙,他一看卖水泥和大沙比较挣钱,就跟赵云商量去主语城卖水泥和大沙,当时赵云也同意。他俩拉了一车水泥和一车沙子,卸在主语城门口,刚开始很多人在附近卖水泥、大沙,竞争可激烈,他和赵云先把在他们旁边卖水泥和沙子的人打跑。另外主语城的住户装修房子只能用他和赵云卖的沙子、水泥,如果住户从其他地方买的话,他们就挡住不让拉水泥和沙子的车进,他们在主语城卖水泥、大沙卖了一个多月。这一个多月他和赵云总共卖了有8万多元钱的水泥和大沙,总共挣了1万6千多元钱,他俩一人分了8000多元。

2、被害人权X陈述,2007年6月底,主语城小区交房的时候,她就开始装修了,她小区X村的年轻孩儿在卖水泥和大沙,他们不是正常的卖,而是强行让主语城小区的业主必须买他们的大沙和水泥,不买的话,就殴打业主。他们卖水泥和大沙的价格比外边的要高,他们不让外边的人到她小区卖水泥和大沙。并与被害人李X、秦XX、屈XX、田XX、盛XX、魏XX、赵XX、李XX、吴XX、杨XX的陈述、证人张XX的证言互相印证。但证人张XX还证实那几个卖水泥和大沙的年轻孩儿是跟着张某甲的。

七、诬告陷害罪

2008年11月1日,被告人姚某丙伙同他人在新郑市X镇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滋事时与该市场的老板张XX等人发生争执,后姚某丙被龙湖派出所带离该市场。为陷害张XX,当晚,姚某丙用事先准备好的细铜丝将自己左耳耳膜捅破。后该姚到公安机关诬告被害人张XX,称其耳膜穿孔系张XX殴打所致,2008年11月28日,新郑市公安局对张XX故意伤害立案调查,同年12月20日,经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重新鉴定,姚某丙左耳鼓膜穿孔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无法认定为气压伤所致穿孔类型,新郑市公安局遂辙销该案件。后姚某丙仍不罢休,多次到郑州市公安局上访告状,意图陷害张XX,使其受到刑事追究。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姚某丙供述,他从龙湖回去后用电线里可细可细的铜丝,往耳朵里使劲扎了两下,又吸了口气憋了一会,感觉耳朵漏气了,后到五院后他找医生做了伤情鉴定,是耳膜穿孔。并到派出所告龙湖二手车市场的人。

2、被害人张XX陈述,2008年11月1日14时许,他在他的二手车市场劝人不让堵门时,没有打人。

3、新郑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姚某丙被伤害案已立案。

4、法医鉴定书证实姚某丙鼓膜穿孔已构成轻伤。

5、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意某书证实被鉴定人姚某丙左耳守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及左耳鼓膜穿孔无法认定为气压伤所致穿孔类型。

6、新郑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证实姚某丙被伤害案已撤案。

7、被告人姚某丙郑州上访告状登记证明及信访告知单证实被告人姚某丙上访情况。

8、新郑市公安局关于姚某丙上访案件的结案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姚某丙的上访案件已结案。

八、开设堵场罪

2009年4月份,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甲与乔某等人预谋后,在郑州市X路天水洗浴中心三楼开设赌场,各自召集赌客以推饼的形式聚众进行赌博,张某甲、乔某等人又组织陈某戊、仝某、周某某、董某、周某己等人在赌场内看场、望风,为赌客提供服务,发放高利贷等,从中非法获利数十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戊的家中查获该赌场的赌资就达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乔某供述,2009年4月下旬的一天,张某甲给他打个电话说合伙在天水洗浴中心那里开设个“饼场”,他就表示同意。场子里面有可多都是跟着张某甲混的马仔,那些人负责放冲,其中有一个叫“猛某”。每天去饼场的有二、三十人,后来张某甲又安排人专门负责看门,张某甲的人负责水箱里提钱。每场结束后他就从水箱里提钱,给那些服务人员每个人200元钱工资。饼场开了有8、9天。他分了8万多元。并与被告人陈某戊、仝某、董某的供述互相印证。但被告人陈某戊还供述张某甲让他保管了15万元。但被告人董某还供述他让二周看了两天场子。

2、被告人周某己的供述与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基本一致,并能互相印证。

3、证人李XX证实,2009年4月初的一天,乔某给她打电话,说想和北环一个叫张某甲在天水洗浴中心开个赌场,让她联系人来他们开的场子里打牌。后她在那里玩了。并与证人张XX、杨XX的证言互相印证。

4、证人李XX证实,大概是2009年5月7、X号的时候,她发现在衣柜里放了一个白色的纸袋子,她打开一看发现袋子里放了十五捆百元的人民币,总共是15万元。知道这钱是她丈夫陈某戊拿回来的,后她就把这15万元还账、借给别人、消费。

5、辨认笔录证实开设赌场和参与赌博的人是张某甲和乔某。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罚没收入票据证实退赃情况。

7、天水洗浴赌博场所照片证实作案现场情况。

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情况。

被告人张某甲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六份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及两份会议记录复印件、六张收据复印件、张家村村南小学拆迁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张XX证言、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夜市大棚现场照片等证据,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甲辩护人向本院提交的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魏某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两份协议书复印件及一份清单复印件、两份收条、两册交易车记录本等证据,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仝某、黄某、董某、姚某丙、陈某戊、周某己、张某庚、高某壬、陈某癸、魏某、乔某(其中被告人张某甲系组织、领导,被告人仝某、黄某、董某、姚某丙系积极参加,被告人陈某戊、周某己、张某庚、高某壬、陈某癸、魏某、乔某系其他参加)分别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取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董某、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甲、仝某、黄某、董某、姚某丙、陈某戊、周某己、张某庚、高某壬、陈某癸、魏某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甲、董某、黄某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董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姚某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张某甲、乔某、陈某戊、仝某、董某、周某己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2005年11月24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已对被告人张某甲关于盗窃作出不起诉决定,公诉机关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故对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不能成立的意某,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仝某、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姚某丙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某戊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周某己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庚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高某壬、被告人陈某癸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乔某均提出其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某。经查,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两劳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张某甲为首,以仝某、董某、黄某、姚某丙等人积极参加,以陈某戊、周某己、张某庚、高某壬、陈某癸、魏某、乔某等人为一般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为更好的实施犯罪,该组织要求成员必须听从安排、随叫随到,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不准出卖组织情况。为牟取暴利,维持组织的发展,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势力取得郑州市X村干部的身份,并以此为掩护,强行以低价租用张家村X村夜市大棚、河南二手车交易市X组织构建了较强的经济基础。该组织为显示其强势地位,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击竟争对手、殴打无辜人员、聚众扰乱市场秩序,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做恶、欺压残害群众,个别被害人因无法忍受该组织的侵害,多次到省委及各级政府部门上访。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郑州市的二手车交易市X村周围建筑工地的工程进行非法控制,同时还强行干预郑州北郊一带村级基层政权的选举,给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心理威慑,在郑州北郊及周边地区造成极其恶劣影响,降低了政府威信、影响了政府形象,严重破坏了郑州市X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张某甲、仝某、黄某、董某、姚某丙、陈某戊、周某己、张某庚、高某壬、陈某癸、魏某、乔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犯罪特征。故对此意某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不能成立的意某。经查,被告人张某甲从被害人处购买车后,因该车有毛病为由,要求退车,被害人把车款退给被告人后,被告人张某甲又强行把车开走,后在被害人截住被抢该车时,被告人张某甲又殴打被害人并把该车开走。故对此意某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的意某,经查,事发当晚,被告人董某受邀要求帮忙后,伙同李二强、王涛、魏鹏程等手持砍刀,将被害人董XX砍成重伤。故对此意某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仝某、陈某戊、被告人姚某丙辩护人、被告人周某己辩护人、被告人张某庚及其辩护人、魏某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构不成寻衅滋事罪的意某。经查,被告人仝某、姚某丙、陈某戊、周某己、张某庚、魏某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故对此意某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黄某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的意某。经查,受被告人张某甲的指示,被告人董某、黄某等人开车来到被害人张XX家,以张XX家人吵架吓住张某甲的女儿为由,强迫张XX必须拿出20万元做为赔偿,后因被害人张XX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告状,才未敲诈得逞。故对此意某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迫交易罪不能成立的意某。经查,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董某等人在郑州市X区内,强迫该小区内装修的多数业主高价购买其所卖的水泥和大沙,并对其他在该小区内卖水泥和大沙的商户进行威胁、殴打,不准其在该小区内经营。故对此意某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姚某丙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诬告陷害罪不能成立的意某。经查,2008年11月1日,被告人姚某丙伙同他人在新郑市X镇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滋事时与该市场的老板张XX等人发生争执。为陷害张XX,当晚,姚某丙用事先准备好的细铜丝将自己左耳耳膜捅破。后姚某丙到公安机关诬告被害人张XX,称其耳膜穿孔系张XX殴打所致,后经鉴定无法认定为气压伤所致穿孔类型,新郑市公安局遂辙销该案件。后姚某丙仍不罢休,多次到郑州市公安局上访告状,意图陷害张XX,使张XX受到刑事追究。故对此意某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周某己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不能成立的意某。经查,2009年4月份,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甲与乔某等人预谋后,在郑州市X路天水洗浴中心三楼开设赌场,张某甲、乔某又组织被告人陈某戊、仝某、董某、周某己等人在赌场内看场、望风,为赌客提供服务,发放高利贷等,从中非法获利。故对此意某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甲、乔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董某、仝某、陈某戊、周某己在此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故对陈某戊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意某,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甲、仝某、黄某、董某、姚某丙、陈某戊、周某己、张某庚、高某壬、陈某癸、魏某、乔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甲、仝某、陈某戊、周某己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魏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甲、黄某、董某在第一起敲诈勒索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壬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陈某癸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的意某,本院予以采纳。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07)开刑初字第X号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魏某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x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4月30日起至2029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仝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董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6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黄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

六、被告人姚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七、被告人陈某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4月30日起至2012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周某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2年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张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5月6日起至2011年5月5日止。)

十、被告人高某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4月30日起至2010年1月29日止。)

十一、被告人陈某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0年4月23日止。)

十二、被告人魏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执行1月1日,即从2009年5月3日起至2012年10月1日止。)

十三、被告人乔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5月12日起至2010年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董某与李二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董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x.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刘红欣

审判员张连中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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